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有哪些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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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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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有哪些方法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有哪些方法

1、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分组审计法

分组审计法指的是将整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小组,结合各个小组之间的关联程度重新整合分组,由于分到一个组内的工程量的计算基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便于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对同一小组内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算,有助于全面提高工程造价审计的工作效率。在应用分组审计法计算建筑工程造价时,可以确保总体统筹规划,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因此这一审计法在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应用分组审计法,一般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将基础垫层、地槽挖土、槽坑回填土分在一个小组,这样的分组方式便于工程量的审计工作,先对基础垫层的砌体墙的体积和地槽挖土的方数进行计算,再单独结合相关计算公式对槽坑回填时所需土量进行计算,计算过程简单明了,极大的提高了审计效率。

(2)对建筑主体的各个层面进行分组,为了细化造价审计过程,可以将建筑物的楼面面层、楼面找平层、顶棚装饰面、底层建筑物面积、楼板体积、地面垫层分在一个小组内,这一小组在进行工程量的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各小组内部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先行计算楼面面积和建筑物底层面积,一般来说,建筑物楼面面积与楼面找平层、顶棚装饰面的工程量基本相同,所以可以节约审计成本,省去很多对层面工作量的计算工作,然后将剩余工程项目结合分组后各小组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计算。

2、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对比审计法

对比审计法是指将已经进行审计的工程造价和拟审计的类似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对比审计。这种审计方式主要建立在客观条件与各自差异性基础之上。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应用对比审计法,一般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有些工程的施工图纸猛一看基本相同,但是细看之下却又存在差异性,如:施工现场客观条件、建筑基础及其相关领域等。在拟审计工程项目造价时,可以在基础之上的部分应用对比审计法;对于工程的其他部分要单独进行计算或采用与之相关的方式进行审计。

(2)建筑工程的框架与具体设计基本相似,但是在建筑面积方面却存在差异性。这就要根据工程分项之间的工程量与建筑物的实际面积进行对比,如果两者的比例点基本一致,就可以对整体建筑造价与单独施工的部分进行审计了。当比例点基本相同时,那么就表示拟审计工程造价具有较高的准确性,或者拟对比审计各个分项工程量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反之,则表示拟工程审计造价存在误差,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果建筑公司在造价方面出现错误,就必须马上改正。

3、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抽查审计法

抽查审计法指的是对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审计,而重点工程主要是指工程量较大、造价较高、工程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或工程结构。应用此种审计方法,经过监理签证后的工程发生了相应的变更:将基础性强、比较隐蔽的工程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新工艺和新材料成为核心审计内容;施工双方独立协调的工程作为重点内容。可见,抽查审计法主要针对的是工程造价中的核心部分。

4、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筛选审计法

虽然各建筑工程的面积与高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分项工程量、用工量、每平方米的造价等方面差异不大,相关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已建成工程的相关审计数据进行归纳与汇总,最终汇集成工程量造价和用工情况的基本值表格,并注明相关适用建筑的标准。这样一来,优选的基本值可以对各个分项工程进行筛选,如未选中就无需进行审计工作,而选中的则表示其基本范围中不包含分项工程建筑面积,此时应该严格审计分项工程。

5、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标准图审计法

标准图审计法是指通过图纸设计施工或根据标准图进行建造的工程项目,应集中审计力量对标准决算或预算造价进行编制,然后将其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标准。通过图纸或标准图进行设计施工的建筑物,一般在地面以上的结构大体一致,所以应集中审计力量审计预算和决算造价,为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提供依据。还可以将图纸或标准图的工程量作为标准,对实际建筑工程进行对照审计。对于工程结构中不相符的部分,可以进行单独审计。这一审计方法的优点在于时间短、效果好、易定案,其缺点在于使用范围比较狭窄,只能根据标准图进行施工。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有哪些方法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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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作者:自治区建设厅版权:千华驻出版:宁夏人民出版社字数:3.3万字【内容简介】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工程计价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为了适应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修订和发布了一系列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对工程计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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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补偿价值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标准有三种
(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
(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山东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例如。
(三)《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法规的规定,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1,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建筑工程造价增加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律师回复]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 (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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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清单计价中驻地建筑施工工程费用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三、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大幅增加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律师回复]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 (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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