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很多家属在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的时候都要求加上一句“自愿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免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不用坐牢了。但是,事实上刑事谅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礼道歉等方式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以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强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主导作用,旨在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即“赔偿换取减(免)刑”,其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它与刑事和解不同,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旨在实现国家与被告人利益的平衡,即“认罪换减(免)刑”,其理论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
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程序应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加害人真诚悔罪,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与其签订刑事谅解协议;二是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三是司法机关审查该谅解协议的形式、内容等,并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由此可见,受害人的态度和选择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走向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实践中,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被害人的地位和作用时常被夸大,即只要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且受害方出具谅解书就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而对谅解协议的内容不予严格审查,如此,给民众留下误解:赔偿就可以换取刑事案件处理时的从轻处罚,越多赔、越从轻。
因此,刑事谅解书仅仅只能让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绝不能免去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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