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请什么律师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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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请刑事类型的案件的律师合适,因为这是涉嫌犯罪的情况,所以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在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了。帮信罪请什么律师合适,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帮信罪请什么律师合适?

一、帮信罪请什么律师合适?

帮信罪请刑事类型的案件的律师合适,要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话,必须要符合下面的条件。

1、需要根据相关的证据来查证帮信罪的故意,帮信罪的明知应该从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属性、以及故意的角度来进行认定。

(1)从故意的角度看,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但该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并不要求;

(2)从明知的属性看,明知是一个现实的认识,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识;

(3)从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明知。

2、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既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至于被帮助的对象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

3、明确行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

要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对具体的认知,而仅仅出售银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个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并不等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不能直接划上等号。

4、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

(1)由于亲友之间的借卡行为往往是不存在利益交换,而存在利益交换的借卡/售卡行为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所以,对于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的借卡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注意:不轻易认定是指结合客观证据和事实,在不足以证明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无罪,毕竟存在特殊的亲友关系。但是,如果客观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罪。

(2)并不代表只要存在亲友等特殊关系,就直接一律不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而无罪,反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对存在特殊亲友关系的案件,既不能过于片面的认定“明知”,也不能过于武断的认定行为人不明知,而是综合案件客观证据判断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要审慎考虑全案证据。

二、帮信罪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指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主要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4)客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三、帮信罪取保以后一般怎么判?

帮信罪取保后的判决,要根据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而定,存在违法事实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请什么律师合适,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一般情况之下,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就可以委托律师辩护。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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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们单位劳资科工作,想了解一些有关劳资纠纷的法律,请问劳资纠纷适用法律有哪些?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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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1、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 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2、劳动关系与工伤关系的分离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缴费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1.5‰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责任主体
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是农民工工伤责任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业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3、劳动关系的延伸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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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因此,确定犯罪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必须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方面进行考察。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从言行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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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因为宅基地牵扯到一起纠纷中,我不得已已上诉到法院,法院还没开庭,我想了解一下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有些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发包方已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依据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或第三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
三、双方当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帐、承包合同等,对同一块土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属民事诉讼主管。
但在以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
四、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的部分无效
五、土地承包合同虽以农户代表人个人的名义签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农户代表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员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流转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并且在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即应认定流转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员主张返还其承包经营权份额的,不予支持。
六、转包人、承租人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人的,承包方请求解除与转包人、承租人的转包合同和租赁合同,并请求确认再转包合同和转租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七、对于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或农户成员,如其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承包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八、承包方中的一人或数人,因升学、服兵役、考取公务员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只要其所在的“户”还存在,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则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依据《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施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拖欠承包费的承包方的承包地收回并对外发包,以发包收入折抵拖欠费用,现合同未到期而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许可开发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未与之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荒地予以发包,承包人与开荒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应保护承包人的权益。但符合不当得利条件的,应当对开荒人的开荒投入予以补偿。

一、在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中,因承包地“坐落”、“四至”界限不清,难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明确“坐落”、“四至”界限,再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对于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二、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应由与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但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三、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在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生补偿费用的,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补偿费用。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之前,就已经发生补偿费用的,其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

四、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主张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原土地承包关系未发生变更;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互换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因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的原因,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于他人,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

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要着重进行调解,要依法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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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或者被羁押以后就可以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帮信罪哪个阶段请律师合适的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只能请律师辩护,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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