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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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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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

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三、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

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

2、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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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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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同学应为感情问题被前男友起诉,原因是由于说我的朋友和她在一起是因为钱财,和她在一起看上了钱,所以我想问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咋办,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庭审改革以来,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确有很多问题,有的是法律制订时就存在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的是法律制订后具体实施中观念滞后的问题。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都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什么辩护工作可做,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也认为这一阶段聘请律师没什么用,这一想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辩护律师的业务职责是相悖的,所以,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很有必要。
  
一、 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协调与对立关系
  检察官和律师分别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角度不一样,但他们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即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但他们的职能又是根本对立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特别强调这种对立性,因为这种对立性恰恰是保证根本任务统一性的关键。
  
二、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这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申请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5、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律依据。此项依据对羁押人犯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强制措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办案中程序违法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7、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辩护职责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同时强调说明:这是“应字性”的规定,是一个必经程序,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和行使。
  以上七个方面的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法律依据,也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明确的具体工作内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职责是极其广泛和多元的,并不是没什么可做或可有可无的简单问题。
  
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办法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10、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供检察机关予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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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在一家国营超市上班,在昨天下班的时候来了一伙抢劫犯,把他们的钱都拿走了。就在今天,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到。抢劫他人财务,抢夺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是啥,审查起诉阶段是写辩护意见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 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 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 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我朋友最近换了一份工作,对他的薪资待遇都挺好的,可是他就是不满足,竟然跟几个朋友一块去偷税了,还因为这个被抓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日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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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他参与了一起盗窃案,他基本上没有动手,就是帮忙望风,但是他也被抓了,现在案件在审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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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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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被行政拘留了,所以对于个人的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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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证据不足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的结果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因此,承担辩护人职责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最大的工作成绩莫过于以有限的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熟谙的法律知识成功说服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定性提起公诉,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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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问一下关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是怎么写的,我急用一下,有没有相关的范例可以参考,谢谢咯。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本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歉意,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 :“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范文,再修改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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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堂弟,目前因涉嫌抢夺被关押。案情大致情况是:他有一些玩伴抢夺了一包财物(具体数额不清,估计价值不会超过3000元),我堂弟本人没有参加抢夺,只是在事后接受了200元钱(据说是分红)。公安机关在抓获其玩伴是一起被抓,聋哑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是啥,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些案件在审查处理中,会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下文就是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公安分局: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我的一个表哥,一直都不出去找工作,没钱了就出去偷东西,在找人把他卖掉,这不,就前几天因为偷手机被抓了,表哥盗窃手机的案子,盗窃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有啥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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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证据不足辩护?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证据不足辩护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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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之前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故意伤害审查起诉无罪辩护是怎样的?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辩护咋办,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故意伤害辩护意见内容有哪些?
一、对刑事部分的建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认定和量刑准确,我没有异议。
二、对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根据公诉人认定的客观事实,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与受害人陈某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杨某应当对陈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害人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后期医疗费、检查费费和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在新华医院就诊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当根据《2012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公布的数据赔偿,具体数额如下:
医疗费:42621.56元、误工费:21448÷365天×180天=10577元(根据湖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20318÷365天×90天=5010元(根据湖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营养费:22天×50元=11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天×50元=1100元、交通费2041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住宿费4509元、后期医疗、检查费2000元。合计:70358.56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审查起诉的辩护意见当中需要对案件的内容进行说明,对于刑事赔偿部分、以及民事赔偿部分等都需要作出要求。在意见当中,对于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的计算需要与实际的计算标准相结合,各项费用都需要进行清算,具体赔偿金额以行业标准为准。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抢劫、盗窃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现针对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的(高)诉字第(201)号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根据案件情况向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条件。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即抢劫罪是比较严重的,但考虑到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附条件不也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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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叫辩护人还是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应当叫辩护人,这是统一称谓,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拘措施后,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越早请律师对嫌疑人越有利。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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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现在已经由检察院递交给了法院,请问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贩毒律师意见书是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卢天发律师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的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研读了《起诉意见书》,对本案的事实有一定的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律师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2014年4月中旬贩卖1000克冰毒,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这次交易是王芳、丛勇作为中间介绍人的,毒品没有经过他们的手,是叫“阿乐”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送到车上的,现在“阿乐”还没有抓获归案,相关的情况无法核实,这是其一;
2、其二,“1000克冰毒”该证据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称重和进行做成分及含量鉴定,仅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得出是“1000克冰毒的”这结论甚为草率。
3、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这次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也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多次零星贩卖的经历就当然认定这次购买是用于贩卖,主观目的上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
4、综上请检察院公诉人全面、详实地核查相关证据,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二、《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石磊联系购买麻古的的行为指控为贩卖毒品系属错误。
1、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石磊联系购买麻古确系受吸毒人员胡庆美的委托而为的,属代购者。(P119—121)
2、陈某与胡庆美关系很好,且胡庆美事先给陈某购买麻古1000元,陈亦未收取,以前也有无偿提供给胡吸食的经历;
3、也无证据证明作为代购者的陈某有牟利之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
三、《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2014年4月下旬购买毒品的行为系贩毒,但依现有证据,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犯罪嫌疑人的多次陈某的供述比较一致,称其购买毒品用于自身吸食,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
(1)、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吸毒史,2014年2月份又因吸毒被治安处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吸毒习惯,并且长期吸毒。
(2)、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长期从事海鲜生意,生意一直很好,收入也很可观,其完全没有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从事贩毒活动。
2、犯罪嫌疑人陈某特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陈某特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上述三起犯贩卖毒品的行为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敬请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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