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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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

一、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

不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是执行完毕,而已不再执行.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所以,不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缓刑的犯罪分子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就是属于在判决了刑期之后而暂缓执行,从而就会存在一个考验的期限,只要这个考验期一过那么就代表着犯罪人员不会再执行原来的刑法,但不是算刑罚执行完毕,两者的意义是不相同的,所以,不同案件的处理所存在的处理手法就会不一样。

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只有某些符合条件的犯罪,才能适用缓刑。同时,在适用缓刑的时候伴随着一个考验期,犯罪分子只有合格的通过考验期后,才能不执行原来的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有多长时间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二、缓刑考验期有多长时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是以下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于实践中,只有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被判处缓刑,因此在具体计算缓刑考验期的时候,我们需要分情况计算。即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而最长则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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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期满不算是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正确的说法是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从而犯罪人员也恢复了自由的权利;如果在考验期之内再犯新罪的话,那么不仅要被收监还要在监狱里执行原来所判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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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执行完毕再犯罪构成累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缓刑执行完毕再犯罪构成累犯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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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问一下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有漏罪未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该规定可以得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能否撤销缓刑的问题,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然而,这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而只对其漏罪作出判决并执行之。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应当撤销其缓刑。如果所发现的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就对其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所发现的漏罪已超过追诉期,在撤销缓刑后,只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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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吗?
缓刑期满不于刑罚执行完毕,只有缓刑执行完毕才能称为是刑罚执行完毕,此时宣贯司法记挂会公开执行结果,并且会进行宣告。一旦法院在最终审判时决定执行缓刑,那么原来的刑事处罚就不会被执行了,故此只有犯罪情节较轻的才可以执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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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完毕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缓刑期满后需办理的手续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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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后可以提异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完毕后可以提异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提出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形式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
(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但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有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坚持继续执行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在执行收集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执行庭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后,提请上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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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
缓刑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在执行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并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并且在执行刑罚期间,也没有发现新罪的,司法机关在宣布缓刑期满后,就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若是在缓刑期间发现了违法行为的,会撤销缓刑,然后继续执行原来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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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怎么算刑罚执行完毕
罪犯被判缓刑等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就算刑罚执行完毕了,但要求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如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话,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罚。缓刑考验期取决于原判罚,如果是拘役的话,缓刑考验期最少是两个月,最多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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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申请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从申请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要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6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
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
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
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执行费上缴国库。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参考资料:强制执行(百度百科)
特殊累犯执行完毕后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3)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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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
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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