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正犯算不算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不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利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行为。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正犯之概念,从广义言,系以刑法分则各本条所定之构成要件为其法的根据,凡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并不问其实现构成要件,系出于自己之手,抑利用他人之手,称前者为自手正犯,也称直接正犯;称或者为他手正犯,也称间接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类型有哪些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例如:甲诬告乙杀死他人,乙后被判处死刑,甲构成诬告罪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因为甲利用了国家民主之刀杀死了乙。
3)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在山上打猎,甲明知前方是人却对乙说“前面是只熊”,乙信以为真,开枪导致被害人死亡。甲利用了不知情乙的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4)利用故意的工具。
例如:屏风案。甲唆使乙向丙的屏风射击,因为甲知道丙在屏风后,乙对此不知情,乙射击,屏风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乙在故意损毁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利用了乙的毁财行为。
5)利用他人的不为罪行为。
这包括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还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为罪行为。例如:甲乙两人相约一同投河自尽,乙让甲先跳,甲跳河之后,乙非常高兴,确认甲被淹死后,遂扬长而去。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将他人当作自己犯罪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成立共犯,因此间接正犯在所利用之罪的范围内与共犯是排斥的。换言之,成立A罪的共犯,就成立不了A罪的间接正犯。但成立A罪的间接正犯,可能同时成立B罪的共犯。
间接正犯算不算共同犯罪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一、刑法中过失犯罪的间接正犯是否存在?
失犯罪的间接正犯是存在的,对于过失犯罪是属于间接正犯,而且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间接正犯的种类包括两种,其中一种就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二、过失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间接正犯在理解起来可能不是那么容易,比如当事人的上级领导不知道员工这样做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但是不加以提醒,甚至专门诱导职工这样做,造成的危害后果正是上级领导愿意看到的,那么该上级领导就属于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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