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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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是怎样的

一、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该处罚的适用中,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未遂犯刑法原则上规定了从宽原则。因为行为毕竟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果。因而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

3.对未遂犯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减轻处罚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审判人员决定。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构成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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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犯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一般认为,就实际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上来讲,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量刑应有所区别。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未遂也是属于有犯罪的动机,这种行为我国也是有专门的规定只要意识里有犯罪的行为,那么就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要比犯罪即遂的处罚要轻一些,所以,违反了我国的法律那么一般是要受到重处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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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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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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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五.“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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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和未遂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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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怎么判,强奸未遂证据有哪些,强奸未遂证据
[律师回复] 一、未遂会怎么判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妇女情节恶劣的; ( 2)妇女多人的; (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4)二人以上的; (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未遂案需要什么证据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已经实施了之进入前的准备行为,比如进入居所、脱衣、猥亵等等,但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就是未遂了。既然是未遂嘛,那么一般是当事人的口供了。或者其它人的证人证言,或者录像资料,这个属于诉讼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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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怎么处罚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处罚未遂将会从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属于未遂状态的话,那么就是属于情节比较轻,我也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犯罪后果,所以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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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与未遂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诈骗未遂逃跑的罪犯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未遂逃跑 1、《华民共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或者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主犯三共同实施犯罪组较固定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于第三款规定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揭发犯罪行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案件等立功表现轻或者减轻处罚;重立功表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重立功表现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判处期徒刑缓期两执行《华民共刑》第二百二十四条列情形非占目签订、履行合同程骗取事财物数额较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名义签订合同;(二)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额合同或者部履行合同诱骗事继续签订履行合同;(四)收受事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五)其骗取事财物 3、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九九六十二月二十四高民院审判委员第853议讨论通)依惩治诈骗犯罪根据《华民共刑》(简称《刑》)《全民代表务委员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决定》(简称《决定》)关规定现审理诈骗案件几具体问题解释:、根据《刑》第百五十条第百五十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构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属于数额较;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属于数额巨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诈骗数额特别巨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重要内容唯情节诈骗数额10万元具列情形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首要或者共同诈骗犯罪情节严重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3)诈骗、其组织或者急需产资料严重影响产或者造其严重损失;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严重; (5)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返; (6)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犯罪; (7)曾诈骗受刑事处罚; (8)导致害死亡、精神失或者其严重; (9)具其严重情节单位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诈骗所归单位所数额5万至10万元应依照《刑》第百五十条规定追究述员刑事责任;数额20万至30万元依照《刑》第百五十二条规定追究述员刑事责任共同诈骗犯罪应行参与共同诈骗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共同犯罪位、作用非所数额等情节依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由于行意志外原未获取财物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并依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民院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治安状况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幅度内别确定本区执行诈骗数额较、数额巨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关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数额确定适用《刑》第百五十条或者第百五十二条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高民院备案二、根据《刑》第百五十条第百五十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财物数额较构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行实际骗取数额认定合同标数额作量刑情节予考虑行具列情形应认定其行属于非占目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明知没履行合同能力或者效担保采取列欺骗手段与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并造较损失: 1、虚构主体; 2、冒用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效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证明文件;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能兑现票据或者其结算凭证作合同履行担保;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符合担保条件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合同履行担保; 6、使用其欺骗手段使交付款、物(二)合同签订携带事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逃跑;(三)挥霍事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致使述款物返;(四)使用事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进行违犯罪致使述款物返;(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拒返;(六)合同签订支付部货款始履行合同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合同规定期限内或者双另行约定付款期限内理由拒支付其余货款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非占目使用诈骗非集资构集资诈骗罪诈骗指行采取虚构集资用途虚假证明文件高报率诱饵骗取集资款手段非集资指、其组织或者未经权机关批准向社公众募集资金行行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行具列情形应认定其行属于非占目使用诈骗非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返;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犯罪致使集资款返; (4)具其欺诈行拒返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返进行集资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集资诈骗数额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50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2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非占目诈骗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构贷款诈骗罪《决定》第十条规定其严重情节指:(1)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员行贿数额较;(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致使贷款期偿;(3)隐匿贷款向贷款期限届满拒偿;(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拒偿; (5)假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拒偿《决定》第十条规定其特别严重情节指:(1)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员行贿数额巨;(2)携带集资款逃跑;(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进行贷款诈骗数额1万元属于数额较;进行贷款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贷款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构票据诈骗罪进行票据诈骗数额5千元属于数额较;进行票据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票据诈骗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较;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30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使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构信用证诈骗罪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50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2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构信用卡诈骗罪行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款()、(二)、(三)项规定行诈骗数额5千元属于数额较;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恶意透支指持卡非占目或者明知力偿透支数额超信用卡准许透支数额较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发卡银行催收通知起3月内仍归行恶意透支5千元属于数额较;恶意透支5万元属于数额巨;恶意透支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持卡银行交纳保证金其恶意透支数额超保证金数额计算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构保险诈骗罪进行保险诈骗数额1万元属于数额较;进行保险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5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九、于进行诈骗并诈骗财物归前诈骗财物计算诈骗数额应案发前已经归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数额认定量刑行骗数额作重情节予考虑十、行进行诈骗犯罪案发扣押、冻结案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应发给害;权属明确按害骗款物占扣押、冻结案财物及其孳息总额比例发害;能够确定扣押、冻结案财物及其孳息属于已查明害所发未查明害应依缴库十、行诈骗财物已用于归欠款、货款或者其经济明知诈骗财物收取属恶意取应律予追缴;确属善意取则再追缴十二、本解释使用货币数额指民币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应依照案发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折算民币十三、本解释所称包括本数内十四、本解释自公布起效 4、判处缓刑判决确定起计算判处实刑羁押起计算
犯罪未遂数额犯未遂数额犯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般不存在疑问。但在数额犯的未遂犯中,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存在多个量刑档次以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但包括犯罪数额,往往还包括其他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不但涉及既遂部分而且还涉及未遂部分。在抢劫罪中,既遂标准除了财产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标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数额犯未遂的正确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准确量刑,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不一。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一、单纯的未遂犯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就设有多个刑档的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当未遂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时,应当以最低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还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一般只是从轻处罚,较少减轻处罚,而减至数档以下从宽处罚的则更为少见,为了避免对未遂犯量刑偏重,对于单纯未遂的均在最低刑档量刑较为适当。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欠妥。对于单纯未遂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首先,前述意见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但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相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是指先将未遂犯视为既遂犯,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体现从轻或减轻。对于未遂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先按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档,再根据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如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涉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未遂的处理时明确规定,除了将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设定为既遂的三倍以上之外,未遂犯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犯一致,只要达到既遂犯相应升格数额标准的,也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应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个别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未遂犯也应当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虽然许多司法解释在涉及具体的未遂犯是否定罪处罚时,往往设定了较之于既遂犯更为严格的定罪条件,如对于盗窃、诈骗、保险诈骗未遂的,一般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定罪处罚,在定罪条件上体现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但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方面的不同,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都很轻,而且不同的未遂犯之间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对未遂犯一概在最低量刑档次处刑,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
二、犯罪数额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在盗窃、诈骗,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往往存在部分犯罪行为既遂、部分犯罪行为未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可能都不在一个量刑档次,如诈骗既遂部分2万元,未遂部分18万元,诈骗总数额则为20万元,分别处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这也涉及到量刑档次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准确的量刑。有人认为,为了避免量刑的偏重,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基准,将未遂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体现;也有人认为,对于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比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高的,可以未遂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为基准,将既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未遂的从宽情节进行量刑。笔者认为,作为定罪条件或加重情节的犯罪数额,应当是指包括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内的犯罪总数额。(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罪的犯罪总数额计算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犯罪数额的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问题。)在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定罪条件还是加重量刑档次的选择,都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加以确定,在确定对应的量刑档次以后,再将犯罪数额的未遂部分根据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这在前述纪要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在集资诈骗等许多数额犯中,除犯罪数额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外,其他犯罪情节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具体条文中往往是将“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将“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这就会出现犯罪虽然未遂但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未遂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与其他犯罪情节所对应的量刑档次可能就不一致,从而产生了量刑档次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的场所,其他犯罪情节无论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都不是犯罪的既遂标准,该罪的既遂标准还是财产标准,其他犯罪情节不影响未遂或者部分未遂的成立,对被告人仍然应当根据未遂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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