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扒窃不是行为犯,扒窃罪它是属于盗窃罪当中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这是属于结果犯,而并不是行为犯,因为虽然说法律当中对于扒窃的这样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取消了数额较大的这样的一种标准,但必须也要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扒窃目前在我国是归于盗窃罪的,不管涉案金额多少,是否未遂都是属于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审核认定相关证据?
第一,善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是《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确立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核认定证据的重要方法。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一直是法官职业技能养成中的难点,从而绝大多数裁判文书中,都难得看到敢用并善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的范例。
第二,围绕证据认定的核心和实质确定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审核认定,其核心就是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实务中对此概括为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审核判断。证据审核认定的实质,就是确认证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
第三,心证公开,彰显司法公信。
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同于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其公开性与民主性。公开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结果的公开。由于法官在对证据审核认定时是遵循良知与理性独立作出判断,因此,就需要其公开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的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以及内心确信的结果,使这种心证过程不再沦为神秘主义的职业游戏,不受任何监督。公开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监督,使心证的自由始终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条件,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同时,这种接受监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显并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已经触及到了公开是公信的命脉这一命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对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法官的心证公开这样几个环节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对于犯罪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分类,比如说有一些是属于行为犯罪,要实施该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还有的是属于结果犯。必须有相关的结果才能够构成犯罪,比如说扒窃行为就是属于后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扒窃是行为犯?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一、扒窃一定要判刑吗
所谓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扒窃对象之限定
对于如何具体理解《解释》规定的“随身携带的财物”,尚存不同认识。对于被害人携带,但不是随身携带,而是放在触手难及地方的财物,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财物,不应认定为“随身携带”,对此不存在争议。对于虽已离身,但被害人放置在自己身旁、触手可及的财物,如放置在座椅旁、车筐内等的财物,应否认定为“随身携带”,尚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扒窃行为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限缩解释为未离身的财物,即被害人的身体与财物有接触,如装在衣服口袋内的手机、钱包,手提、肩背的包,坐躺、倚靠着的行李等。这样把握主要考虑:其一,能够恰当反映扒窃相对于普通盗窃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如被害人通过身体任何部位与财物的接触,直接占有和控制着财物,则意味着行为人通常不可能直接将整个财物偷走,而必须贴近被害人,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段偷走衣服和包内的财物。行为人实施这种扒窃行为,一方面显示其胆子更大,从而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由于容易被人及时发觉,也易发生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对这类行为,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予以定罪处罚具有合理性;反之,如财物已离身,脱离了被害人的直接占有和控制,行为人乘机窃取,相对也不容易被人及时发觉,因而引发犯罪分子制止被害人反抗从而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对窃取这类财物的,就不宜认定为“扒窃”,而应按普通盗窃处理。其二,符合立法本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指出:“扒窃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技术性强,多为屡抓屡放的惯犯,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其三,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扒窃”是指“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综上,无论从立法精神还是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看,均应当将“扒窃”解释为盗窃与被害人身体有接触,能够为被害人直接占有和控制的财物较为合理、妥当。是否贴近人身,是否同时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是区别“扒窃”与普通盗窃的关键所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扒窃行为也是属于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扒窃之后不管是否偷到钱,也不管偷了多少钱,都是会被认定为盗窃罪。一般的处罚是管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给予后两种处罚,那么委托律师争取一下缓刑,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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