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2、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3、举动犯。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就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经着手即告完成。行为犯的一种。在这类犯罪中,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自动中止与犯罪既遂之分,而没有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自动中止存在的可能4、危险犯。实害犯的对称。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由此看出行为犯和危险犯有犯罪形态。
二、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行为犯和危险犯都是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行为犯是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而危险犯则是实害犯的对称,是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犯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有危害结果,而危险犯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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