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增值,离婚时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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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增值,离婚时怎么分

婚前全款房产增值,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婚前房产归一方所有,对于增值部分可以分割;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婚前一方所有,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离婚时不用分割,因为其属于个人财产。同时不能分割的还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共同财产才能够分割。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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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不动产增值归属关键在于其购买时间及投资情况。婚前个人单独购买的物业,增值部分为个人财产;若共同投资但产权证只有一人名,法律视增值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协商或由法院裁决。如双方共同出资且产权证上有双方名字,该物业即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孳息和增值在内,离婚时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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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额和增值税税额一样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一样。
主要区别有:
1、征收范围比较单一。车辆购置税只对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专用运输机械)的纳税人征税,对购买不使用、在销售过程中的车辆不征税。
2、征税的税率比较单一。车辆购置税只使用10的单一税率,不管纳税人购买的是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还是专用运输机械都使用同一税率,而增值税、消费税等等都存在多档税率。如:增值税,又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17或13的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6或4的税率。
3、没有固定的征收对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没有固定的征税对象,税务机关不知道谁需要购买车辆,也没有谁在购买车辆前事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所以很难提前预测征税对象,预测征税金额 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都是预先有纳税对象存在(如:某某工厂、企业、某某个体业主),他们要生产、要发展壮大就必然要产生纳税, 是可以预测的。
4、车辆购置税是一户纳税人一辆车、一个档案,一次性缴纳税款,随使用到车辆报废,纳税人随车辆的转卖、过户、转移而发生变更、转移;
5、车辆购置税虽是价外税但不能抵扣,是在消费的最后环节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不存在着抵扣,也没有地方进行抵扣。而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
6、车辆购置税是以买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上的型号、配置多少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同一车型配置高就多收税,配置低就少收税。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都是以纳税人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报表为计税依据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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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配
婚前个人购置房产,非联合购买的一方视为私人财产,配偶在提供住房支持或管理上无财产权益。婚后对个人财产的维护可能导致其增值,贡献方有权按比例分享增值收益。但如增值由市场自然波动而非婚姻双方直接投资运营造成,另一方在增值部分无法律认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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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值税的增值税额要不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不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固定资产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现值计入相关油气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卷式增值税发票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和增值税普票的区别: (1)使用开具的系统不同: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使用网络系统开具,以也叫网络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即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2)发票内容不同:通用机打发票没有密码区、不显示税率和税额。普通增值税发票有密码区、票面显示税率和税额。 二、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的区别: (1)使用对象不同:增值税专用票除住宿业、鉴证业外只能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普通票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使用,也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领用。 (2)功能不同:增值税专用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而取得增值税普通票除了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外是不可以抵扣的。 (3)开具对象不同:对于免税货物和个人消费及烟酒、餐饮、娱乐活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而增值税普通票都是可以开具的。 (4)构成不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三)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磁砖增值税专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里纳税人可以简单掌握一个原理,就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主要是看你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干什么用,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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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增值税抵扣后,增值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设备增值税抵扣税额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抵扣后缴税多少比例这个要视该企业本月的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来决定。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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