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或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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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或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为地方各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或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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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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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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