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或情形有哪些
1.针对第一审的裁决和宣判确实存在着明显的错误。
2.若出现确实需要进行抗辩的情况,应予以明确。
考虑到特定情形如下所述,我们应有权主张抗辩的必要性,并按照规定主动提出抗辩:
a.当人民法院在裁决过程中采信其自行收集而来的证据,但未经庭审程序证实便以此作为审判依据,从而导致审判结果错误。
b.当人民法院未接受公诉方在庭审前收集并在庭审阶段提交并经过严谨质证确认的有效证据,而是仅仅因为被告方对供词翻供而做出无罪判决或者直接更改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导致审判结果错误的话。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区分吗
1、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运作模式与职责上具有不同性质,检察院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以及公诉案件审查的起诉主体,而法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与此同时,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体现的乃是审判监督关系,并非表现为上下级的领导服从关系。
2、值得强调的是,检察院与法院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各有差异;法院遵循法律理念,负责作出重要判决及强制执行相关责任,而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监督。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紧密联系体现在,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于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异议意见并提起抗诉等程序。在涉及到刑事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形成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若原审裁决及宣判内容显存显著瑕疵和错误,准许提出异议的合理缘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法院未经庭审环节对相关自证证据进行充分验证和确认就擅自将其纳入判决裁定之中,这显然有悖于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正义原则;其次,当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忽略了关键性的实质性证据,仅仅依据被告人的翻供陈述或者对事实真相的重新认定便草率做出错误判决,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异议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