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如下: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情形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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