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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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政府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通常来说,用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等的补偿项目相加,可以确定大致的补偿金额。
政府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政府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房屋如果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

如果没有住房担忧且不愿花几年时间等待安置房建设的人,一般会选择货币补偿。其原因: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如果缺少住房,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而且可以保值。但是建设周期长。各有利弊,主要看个人选择。

二、拆迁房地产的抵押权对于被执行名下的拆迁房地产替代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1、拆迁房地产的抵押权对于被执行名下的拆迁房地产替代物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1)产权调换是另一种补偿方式,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产权调换后,原抵押物不存在,又无可供偿还的货币,在原抵押财产因拆迁而灭失后,债权人为了担保其主债权,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亦即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变更为产权调换房屋为担保物。

(2)被拆迁人(债务人)是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由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所以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因此,债权人如要对交换所得房产也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要与借款人就产权调换补偿所得房产为主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且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对拆迁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协商或协商后未就解除拆迁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抵押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照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补偿款转至执行账户或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只有在上述情形下,抵押权人对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拆迁补偿款是在征收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双方确定因房屋拆除而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是不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某个时间点兑现,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款、替代房地产均系一种可期待权益。

三、被执行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协同毁损灭失替代物的,应如何处理?

1、被执行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协同毁损灭失替代物的,执行法院有权责令其追回。

被执行人因知晓本人在法院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故意将户主名称变更为案外人,同时将已冻结的所涉拆迁款项转移其指定的案外人名下,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恶意进行转移,执行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协同被执行人转移拆迁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的替代物的,执行法院有权责令其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或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的行为构成妨害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应当依法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在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之前,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制定政府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且该标准制定之后,需要提交给相关人员审批。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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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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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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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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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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