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对方是同性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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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对方是同性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发现对方是同性恋一般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法定的离婚赔偿情形仅限于:对方重婚、对方与他人同居、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而配偶是同性恋并不在法定情形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主张赔偿无过错方物质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是赔偿过错方的赠与、藏匿夫妻财产导致无过错方产生了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根据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程度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发现对方是同性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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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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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要件外,还可以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对该赔偿问题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
三、《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里,笔者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展开浅析。
虽然,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 “配偶”“他人”并未明确规定是“他还是她”,即是男的与女的同居还是男与男或女与女同居。但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二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如果与婚外异性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对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第、第四十六第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婚姻法解释
(一)》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姘居”这一种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称谓及从事各种活动。
因同性恋离婚是否可以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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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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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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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的条件
(一)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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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就是对一般法定赔偿的规定。特别法定赔偿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就是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在这二种赔偿范围的关系上,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适用,特别法定赔偿优先于一般法定赔偿适用。
二、合同的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约定赔偿又称赔偿额的预定,它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指当事人在约定赔偿合同中预定一个损失赔偿数额或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则按约定进行赔偿。约定赔偿简便易行,可以减少赔偿损失计算的繁杂。
约定赔偿是一种附条件的从合同。违约损害发生,条件成就,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违约损害未发生,条件不成就,约定赔偿合同不生效,无所谓赔偿。
约定赔偿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亦应按约定赔偿办理。倘若约定赔偿额较实际损失额过高或者过低显失公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减少,受赔偿人可以请求增加赔偿额。
2.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指法律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害的计算方法。
法定赔偿的宗旨多是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弱者。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为防止经营者势大欺人,压低赔偿数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赔偿额或者计算方法。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增加赔偿即是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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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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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恋不够成离婚条件。
[案情简介]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初中同学,两人于1998年4月份起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在某企业任外勤员,常年驻在兰州市工作。曹某在兰州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但曹某仅是怀疑而已,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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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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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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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结婚一方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恋爱未结婚一方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恋爱未结婚一方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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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出现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情况出现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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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同性恋是否可以构成离婚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丈夫同性恋是否可以构成离婚条件
案情简介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同学,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曹某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夫妻间关系因而紧张。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最终,曹某与傅某在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傅某同意与曹某离婚,并且赔偿曹某人民币5万元。
法理评析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此存在两种争议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其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傅某的离婚。
一、离婚的原则性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二、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
(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
(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
本文被告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
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被告傅某虽然与原告曹某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傅某并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原告曹某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傅某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傅某与曹某无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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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神经源性损害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手神经源性损害算工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伤情极其轻微,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手神经源性损害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手神经源性损害算工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伤情极其轻微,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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