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拒不认罪不一定可以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会构成帮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没有获利涉嫌犯帮信罪吗?
没有获利不一定涉嫌犯帮信罪,若是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则会被认定为是构成了帮信罪。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帮信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1、帮信罪的上游犯罪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信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调取涉案上游犯罪资料。辩护律师认为只有在上游犯罪被查实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有可能被追究帮信罪的刑事责任。
2、推定上游犯罪时需注意以下:
(1)允许反证。
也就是说,既然是推定,则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帮信案件的涉案金额中,如果有合法资金,则应从推定金额中扣除。
(2)支付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可以推定上游犯罪成立。
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不管帮信行为人、诈骗行为人是否认罪,只要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罪名成立,那么一般就会作出有罪判决。对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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