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柴油闪点60以上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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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经营柴油闪点60以上犯法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经营柴油闪点60以上犯法吗

经营柴油闪点60以上,行为人持有营业执照的,不违法。如果行为人没有营业执照,则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犯此罪的,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倒卖柴油,不是按照倒卖数量而是按照倒卖数额来立案。个人倒卖柴油,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倒卖汽油,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款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对于经营柴油闪点60以上犯法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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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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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烟草专卖局限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或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议申请,经审查符合限定的,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经烟草专卖部门准许,并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2张(1寸免冠)、营业执照副本。办证费(个体12元,集体24元)。以上条例具有者,方可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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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柴油是危化品吗?经营柴油需要什么资质,不储存和运输,现在营业执照上已经有柴油了,是否还需要办理其他证件
[律师回复] (1)经营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及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上述以外的经营单位向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2)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3)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2、审批(1)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向同级公安机构、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5)在填写经营许可证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须将毁坏的经营许可证邮寄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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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柴油是否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柴油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如果是行为人非法经营柴油的,就会被认定为行为人未经行政机关的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是其他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具体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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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经营柴油罪怎么认定?
最新非法经营柴油罪的认定是,只要非经许可经营,进行私自的买卖,造成情节严重者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构成犯罪情节严重者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就会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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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最近想要和人在我们老家开一个柴油加油点,然后是加盟的,现在对方出钱,然后我爸妈在管理和经营,我爸妈觉得还行,所以想要和对方签一个协议就开始了,请问柴油个人合伙协议应该怎么拟定?
[律师回复]
一、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1、每名合伙人各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缴付。若在签订本合伙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未履行出资义务,视为放弃合伙人身份,自动退伙。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
2、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各个合伙人对所需资金具有相同数额的出资义务。各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为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之日起三日内。若不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该合伙人安装自动退伙处理,按该笔出资之前本合伙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须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责任,在清算合伙企业资产时在该合伙人应得份额内予以扣除。
因资金困难而出现的后续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实缴纳出资,各合伙人按原始出资和后续出资确定实际出资数额。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1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3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合伙人对自己在经营行为中的欠账直接负责,与其他合伙人无关,若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清算账目的时间周期内追回,由对外赊欠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补足欠账差额部分。补足差额的时间为本合伙企业对仗期限的前三天和后三天之间。如果不能按期补足差额部分,按自动退伙处理,资产清算以核对账目前的资产为准,差额部分在清算时予以扣除。
第3条 本合伙企业每周的周日为对账时间,由全体合伙人核对本周的经营情况,计算盈利或亏损情况。出现盈余的,予以分配;出现亏损并影响实际经营的,确定各合伙人的后续出资份额。
第4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成为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成为了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人所得利益由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予以追缴并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配,并向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
第5条 本合伙企业因对外经营业务出现招待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时,具体负责该事务的合伙人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报支时需要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方可向财务人员报支。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均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6条 因本协议其他合伙人的工作性质所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人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其他合伙人仍然具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第7条每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该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所有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8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方可决定;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八、退伙问题。
第9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合伙人不得自行决定退伙。如无下款约定事由退伙的,可以按照退伙前的资产进行清算,但退伙人须向另外两名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在清算合伙企业资产是在该合伙人应得份额内予以扣除,如该合伙人所得财产还不足支付违约金部分的,退伙依然有效,但该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分得合伙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期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其他合伙人侵犯合伙企业的财产的。
第10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而退伙的,在承担违约金后,还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11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12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的;
第14条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的合伙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合伙企业资产。但经人民法院查实上述情形存在的,该合伙人丧失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资产的权利,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第16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各个合伙人经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17条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18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其他规定
第19条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0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三年,自各合伙人签字按手印之日起计算。后续经营问题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的在三年内经营情况予以确定。
第21条本合伙协议一式三份,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每份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人签字并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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