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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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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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辩护人要注意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辩护人要注意什么
辩护人要注意什么

辩护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也不可以引诱,威胁证人做伪证,以及其他会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明被告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不提供的,被告举证责任不免除。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辩护人要注意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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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需要注意的风险是律师在递交手续的时候需要注意自己有关文件是否齐全,还有在进行辩护的律师会见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被监听,第二就是在进行咨询的时候需要自己留意法律上的条文约束,第三就是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候需要注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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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30浏览 2024-10-23
刑事辩护人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辩护人注意的风险有哪些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会见? 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就应当安排律师到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时存在风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 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 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 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 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 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当案件在审查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 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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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辩护要注意的问题
10w+浏览2023-09-25
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风险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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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了解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查阅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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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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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要注意什么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要注意: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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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辩护人注意的风险有哪些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会见? 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就应当安排律师到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时存在风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 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 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 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 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 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当案件在审查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 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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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浏览 2024-08-08
辩护人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辩护人注意的风险有哪些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会见? 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就应当安排律师到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时存在风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 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 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 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 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 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当案件在审查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 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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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注意
10w+浏览2024-10-13
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时要注意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时要注意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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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财产纠纷答辩状要注意什么
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要注意如下问题:1、答辩状的提交主体一般仅限于被告一方,原告不能提交;2、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答辩状内容应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4、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4浏览 2024-09-23
辩护人拒绝辩护辩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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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需要注意的辩护事项有什么
10w+浏览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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