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时怎么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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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婚姻关系解除时怎么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婚姻关系解除时怎么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生产经营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也可以以诉讼方式分割。《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婚姻关系解除时怎么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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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生活了4年了但是我发现我老婆对我越来越冷漠我想和她离婚我想问一下婚姻共有财产分割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所以以上就是婚姻共有财产分割的一些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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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要跟我的女朋友解除关系,我们已经同居了几年了,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同居关系解除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经营的收益;协议不成时,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据此,男女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从现行法律,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仅仅是一种事实、使用、法规。因此。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可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醒注意的是、奖金,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起诉后,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主要包括,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不属于共同财产,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从理论上讲,已经司空见惯。由上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建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男女双方因关系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意义上的同居,都不属于共有财产、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
(1)工资,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足为奇,切实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3)知识产权的收益。非婚同居比较复杂、处分,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而要进行特殊处理,为了惩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者”,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法院是不受理的,构成重婚的,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不能完全与处理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样、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法院应当受理?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
(2)从事生产;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法院在分割此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时当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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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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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件事实: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于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4月4日到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2004年8月16日生育一婚生子取名A。生育婚生子后,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且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进行恐吓威胁,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于2021年3月13日以原、被告无法建立和谐家庭关系、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毛某某辩称:本人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很少吵架,偶尔的争吵都是为家庭琐事,本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双方婚姻关系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综上,本着有利于婚姻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原告离婚,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判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婚前对对方具有一定的了解,婚后感情良好,且生育一子并共同生活十年,可见双方感情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基础牢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难免出现争吵,但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相互包容,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建立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希望通过原、被告的努力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创造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因此本着有利于婚姻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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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关系内可以分割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者:佚名来源:深圳网时间::43:39RSS订阅联系我们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已结婚二十余年,所生之子现十七周岁,自谋生计。苟洪英夫妇俩从1992年起外出,先后经营过化纤、干洗等业,已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恒富掌管。2002年8月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洪英。苟洪英意欲回家生活,但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苟洪英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为案由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仅查实以李恒富名义在泸县农业银行云锦营业所立石分所的存款1.5万元。审理认为:被告未对以其名义存入银行1.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存款提出异议,原告也未足额证明其主张的1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实。因此,只能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持有的与原告共同所有的存款1.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对该案的处理曾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争执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关系明确。只要解决财产的控制、支配权问题,即将李恒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苟洪英支配即可。故该案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案讼争的存款所有权是明确的,但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独占,在原告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的方式,剥夺原告对共有存款享有的权利,该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既然共有财产失去了对共有人的意义,通过分割共有财产为共有人各自所有,真正实现共有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精神的。享有“支配权”,不等于享有所支配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所有权才是最完整的权利。因此,该案应属“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最后采纳了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学界观点。关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识,国内学者多持一致意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认为:“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
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平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对夫妻共有财产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原则上都应取得对方协商一致的同意。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
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均须负此义务。”
③等等。可见,许多著名学者、专家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几乎是一致的。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非经协商一致就不能分割。但是,实务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主要指金钱)统得很死,另一方根本没法使用,而且往往谁的经济基础越高,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就越大。如果掌管金钱的正好是经济基础较好的“”,莫说重大财产的处理上很难共同协商一致,就连对方索要生存的基本生活费的权利都会被剥夺。诚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上述观点统领了审判实践。以致于本案法官不敢直言婚内财产分割,而采用“支配权”这一较隐晦的词语,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对该案作出处理。法官这样作已非易事。因为在我国法无明载的情况下,依公权处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仍属首例。这不失为我们法官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下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的一大进步。但是总觉判决言犹未尽,意思表达还不够明朗、彻底。有人主张,该案完全可以避开婚内财产分割问题,以夫妻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来解决。笔者不以为然。如果按扶养关系,扶养人给付的扶养费应当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的诉讼标的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十分明确的,无需被告另外支付抚养费,只要将共有财产分割一部分给原告即可。所以笔者认为以抚养关系处理不妥;如果按侵权法律关系,即视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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