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第一次开庭的程序有:
1.进行法庭调查,首先法官询问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然后是被告答辩、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最后就案件事实双方互相提问,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2.双方进行辩论;
3.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宣布被告人法庭上应享有的权利;宣布对本案采用的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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