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能申请暂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2、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暂缓执行的恢复是什么?
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暂缓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性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三、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区别是什么?
1、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2、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3、期限不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4、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5、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强制执行能申请暂缓执行吗,这个问题文章中给出了解答。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是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但是如果存在着法定情形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暂缓执行的。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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