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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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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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失火罪处罚标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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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有哪些?
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股权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进行投资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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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被投资企业因增加新的股东而使原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权益法-成本法,比如持股比例从25%减少到15%。
(一)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讲解: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新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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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这样有什么好处?
[律师回复] 在现行准则颁布之前用权益法核算,从理论上为什么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保证其企业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现行准则颁布时2007年要求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例如有家公司在有子公司,母公司这边用权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就跟着调整,导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为现行准则要求在2007年进行调整,原先转入的利润要冲回来,导致净利润有巨大的亏损。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则原先账面上就没有来自子公司的利润。从实务上成本法是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时不存在的,即使用权益法下最终是消除的。权益法指的是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权益法好,还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论上应该用权益法,控制体现了真正的权益,只是对方的资产、负债全部的体现出来了,资产减负债体现的是真正的权益。就是因为控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最终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所以才采用简单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主要因为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很少,同时又无公允,调整则无意义。为了简化起见,用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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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则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故理论上该合同陷入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法律状态。换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分属不同范畴,该合同的效力不受是否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影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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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净利润部分如何核算?
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推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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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交印花税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一、定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股东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董事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问: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近,我得知公司董事长去年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另一企业担保,造成了公司158万元的损失。公司其他股东对此都不知情。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才可担保。请问,作为一名股东,我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状告董事长,让他赔偿公司损失律师解答: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股东能否为保护公司利益直接以自己名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救济途径。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种行为,其中一种行为就是禁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该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从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你们公司董事长擅自以公司财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权益,作为股东,你可以向监事会(如果你们公司未设立监事会,则可向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长,如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或者在三十日内未提讼,你们可以直接以股东个人名义董事长,要求他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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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是怎样的
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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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简答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其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不同。
1、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权益法下,

1)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3)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里所讲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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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以按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以获得该企业的利润或者股利的经济行为。非法集资类型的股权投资主要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不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而有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2.私募股权公开吸引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
3.承诺回报快: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
4.承诺回报高: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5.虚构项目:涉及非法集资的项目管理人虚构项目,搞“庞氏骗局”和“自融”,或者实际投资过程中“明股实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1、价格差别
价格差别主要体现在注入企业的时间上有着前后的差别。而时间的差异就决定了价格的差异。打个比方股权相当于批发市场价(甚至是出厂价);股票就是零售终端价。既然是批发,那么投资股权就必然要比股票的量大,门槛高。不可能你只买100股还给你批发价。
2、风险差别
股票的风险主要是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而二级市场价格的决定因素很多。这里就不举例分析了。股权的风险则主要是时间。上市时间的不确定性是最大的风险。股权还有流动性不如股票。但反过来而言,凡是流动性差一些的,必然风险就小不少。即使企业一时半会儿未上市,也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变现。
3、收益差别
股票价格收益主要来自二级市场的波动、赚取差价。而股权不但有股票这部分收益,还有股权溢价时转让的收益,企业未上市之前,股东就享有分红,配股。新股发行价必然高于股权转让价,开盘价也都高于新股发行价,所以就算股票破发,持有股权也不会亏钱。
4、募集方式的差别
股票一般是企业IPO上市,向社会公开募集。企业可以做广告宣传自己,也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关于自己股票价格的利好或利空;证券公司也可以发布股评引导股民买某一股票。
股权都是私募。首先证券法规定《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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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包括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定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他们分别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及无报价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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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长期股权投资中有个叫合并对价的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长期股权投资中合并对价就是吸收、新设或控股合并其他企业所支付的对价,这个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等有价值的物品。支付的对象是被合并方原来的股东,因此这个交易本身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原股东之间的交易,和被购买方无关。在长期股权投资里,关于入账价值的定义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是付出对价的公允。同一控制的合并按照账面价值。对价(co
sidertio
)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对价也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涌现的新名词。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目前,中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成本法的原因?
[律师回复] 为什么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用成本法核算
尤其是,控制下,集团到出年报时要编制企业合并报表,又要将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为什么控制下不用权益法核算,反正到头来都是一样的
最坚强的理由在哪里

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二,对应

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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