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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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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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是怎样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范围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特点

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方对子公司持有的股权应该采用成本计算法,股东应当只考虑直接持有的股份份额;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考虑直接投资之外还应当考虑在子公司的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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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包括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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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超出超范围经营范围应该如何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投诉的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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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 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 虑,争取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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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票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用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
[律师回复] 在现行准则颁布之前用权益法核算,从理论上为什么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保证其企业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现行准则颁布时2007年要求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例如有家公司在有子公司,母公司这边用权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就跟着调整,导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为现行准则要求在2007年进行调整,原先转入的利润要冲回来,导致净利润有巨大的亏损。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则原先账面上就没有来自子公司的利润。从实务上成本法是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时不存在的,即使用权益法下最终是消除的。权益法指的是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权益法好,还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论上应该用权益法,控制体现了真正的权益,只是对方的资产、负债全部的体现出来了,资产减负债体现的是真正的权益。就是因为控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最终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所以才采用简单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主要因为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很少,同时又无公允,调整则无意义。为了简化起见,用成本法。
众筹投资者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投资者的范围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投资者有何职责 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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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
下列两种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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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准备跟我朋友合伙开一家蛋糕店,她做蛋糕比较好吃,一起合伙经营一家蛋糕店,那么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所得税和纳税的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纳税的方法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其文件仅明确了“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其他组织显然应为法人制的,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对于合伙人本身也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律师尚未发现有专门的税法文件予以明确.但从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税”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别纳税的操作原则和实践看,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样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为法人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关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仅明确合伙人从其所投资之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获得,但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市实际上已经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视为“股权投资”,并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采取了与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别办法,即仅从判断属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还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来区别不同的税率,并不考虑合伙企业本身所
长期股权投资协议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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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怎么核销?
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将待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成本,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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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超范围经营怎样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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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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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企业业务被划分为许可与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严格依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证件进行许可项目的登记。若文件或证件的表述不明确,主管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调整和登记。对于一般经营项目,主管机关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规定,依据企业章程、合伙人协议或申请人意愿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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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四叔跟几位朋友一块开了一家公司,现在刚开始是按照投资额定的股权分配,打算做投资的,但是不知道哪些可以投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有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可参考如下内容,
国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每个合伙人在分配收益后按照其性质单独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其文件仅明确了“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其他组织显然应为法人制的,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对于合伙人本身也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律师尚未发现有专门的税法文件予以明确。但从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税”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别纳税的操作原则和实践看,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样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为法人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关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仅明确合伙人从其所投资之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获得,但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市实际上已经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视为“股权投资”,并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采取了与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别办法,即仅从判断属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还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来区别不同的税率,并不考虑合伙企业本身所得的性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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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是怎样核算的
[律师回复] 在现行准则颁布之前用权益法核算,从理论上为什么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保证其企业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现行准则颁布时2007年要求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例如有家公司在有子公司,母公司这边用权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就跟着调整,导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为现行准则要求在2007年进行调整,原先转入的利润要冲回来,导致净利润有巨大的亏损。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则原先账面上就没有来自子公司的利润。从实务上成本法是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时不存在的,即使用权益法下最终是消除的。权益法指的是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权益法好,还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论上应该用权益法,控制体现了真正的权益,只是对方的资产、负债全部的体现出来了,资产减负债体现的是真正的权益。就是因为控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最终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所以才采用简单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主要因为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很少,同时又无公允,调整则无意义。为了简化起见,用成本法。
众筹投资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投资者的范围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投资者有何职责 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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