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出庭。在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强行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是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具有紧密联系,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通常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
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要求当事人原则上仍应出庭参加庭审,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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