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过户孩子利弊分别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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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过户孩子利弊分别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可以避免一方将房产出卖,孩子没有住所。一方去世时,房产不用被其余继承人继承。弊端在于孩子可以处分房产。以后养老没有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父母离婚房子一般不可以过户给孩子。但若夫妻双方作为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赠与系单务合同,受赠人一般无需付出对价,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对当事人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房子过户孩子利弊分别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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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质押的利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概况起来,主要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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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一新生,最近我们学校说有要转户口的要赶紧报名,但是我还没考虑好,请问上学转户口利弊分别是什么,具体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大致来说,户口迁入学校后一般有如下三种便利:
1、便于找兼职工作、就业及考当地公务员等,某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拥有本市户口,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中心都市就业时,有无本地、本市户籍无形中往往视为一种竞争优势。但说到底关键是取决于毕业生以后在学校所在城市立足与发展的条件与能力,实力较强时以迁入为好。
2、便于及时办理个人证件,如身份证等遗失证件后的补办、办理出国签证护照等,省去了就读高校与生源地之间路途奔波等诸多之苦。还有再比如考驾照无须办理暂住证等。
3、毕业后可将个人档案等放到当地省人事部门托管,便于享受一些城市配套服务,如便于在高校所在地购房,手续相应要简便些。
需要说明的是,新生即使将户口迁到高校也只是集体户口。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并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户档关 系留校申请手续的,其户档关系按政策规定可免费由学校保存若干时间(一般为两年),两年内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 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负责其档案、户口的管理,在签订正式有效的协议书后,毕业生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在规定报到的期限内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单位 所在地。两年后工作仍无着落,学校将通知毕业生回校办理户口迁移,将其户口迁移回生源所在地。
二、户口不迁一般有如下几种理由:
1、毕业生毕业时未找到工作而将其人事档案关系放在学校或当地毕业生人事主管部门托管一般是有规定期限的(后者是收费的),达到期限时在高校所在地找不到工作,还是要打回原籍的。如毕业生考虑今后回生源地创业与发展,大可不必来回折腾。
2、对于来自农村的新生,将户口迁到高校容易,但将来迁回来恢复农村户口时相对困难,根据当地现行的户籍政策则可以迁回生源地,但不再是按原农村户籍落 户,而是按城镇户口落户,也就意味着现在农村户口一旦迁出就很难再迁回了,所以农村户口迁出后今后难以享受农民相应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时(据了解:经济 发达地区的某些农村集体分红的收入按人头可达数万元,如果遇上拆迁补偿,收入则更加可观;即使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至少事实上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那份土地对 农村人而言也是一种可贵的财富资源),以不迁为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文件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 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按理说,农村户口迁入学校后,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在上学期间无固定收入且还要支付各种费用,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 的分配权,如作为原有农村集体一员分享到城镇化进程和城乡统筹建设带来的福利待遇等。但问题在于届时“农转非”后的学校集体户口倘若再迁回去,当恢复其农 业户口的可行性不大时,考虑到原农村户口的综合整体受益效应,还是以不迁为好。
3、有些新生在生源地根据政府相应政策可享受一定的补贴与优惠待遇,如来自西部及偏远省份生源地的贫困生、定向生,在就读期间的生活补贴及以后工资待遇 上,国家均有适度的倾斜政策,有的回原生源地定向就业后还可作为当地各级政府的后备干部培养对象等,考虑到适合毕业生自己的志向与发展,以不迁为好。面向 连片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本科录取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入学时无需迁户口。
离婚的利弊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要离婚的话,总要有一个人先开口,如果大家都不开口的话,那么离婚永远不会离成,人们也永远困在不幸福的婚姻里面无可自拔,不能够合法的去追求新的幸福权利。但先提出离婚似乎有很多的问题,那么,没什么特别的好处也没什么坏处。如果婚姻中两个人都不存在过错的话,那财产就是平分的,如果有过错方的话,财产会向另一方倾斜。或者抚养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的,也会倾向多分一点。谁先谁吃亏有道理吗经常听到一种民间流传的说法,叫做“谁先谁吃亏”,当你准备提出离婚时,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你一定会很疑惑,原本主动提起离婚的话又咽了回去。那么,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由判决。可见,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但是,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因此,“谁先提起离婚谁吃亏”到底适用不适用你的情况,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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