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怎么算侵犯生育权?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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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等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了生育权。在劳动合同之中限制女性的生育,也侵犯了生育权。对具体怎么算侵犯生育权依旧并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具体怎么算侵犯生育权?

一、具体怎么算侵犯生育权?

1、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等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了生育权。

具体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如下:

(1)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

(2)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

(3)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生育。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劳动合同之中可以限制女性职员的生育权吗?

1、劳动合同之中不可以限制女性职员的生育权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工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生育权内容都包括哪些?

1、生育权内包括生育自由、生殖健康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男性、女性都享有生育权。未经妇女同意强行让妇女堕胎的、人工授精未经妇女同意进行销毁、恶意攻击妇女导致妇女堕胎的等行为,都属于侵犯了生育权。对具体怎么算侵犯生育权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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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受侵,能否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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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二、生育权受侵能否主张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但随着当今价值观的多元化,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也越来越频繁,且一旦爆发便无法调和,这也成为离婚的重要导火索之一。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新规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如果妻子隐瞒丈夫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向,要求妻子赔偿损失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对于本条规定,也引起了许多男性的不满,认为男性的生育权被侵犯,无法得到救济。其实,《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出台,目的在于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即便出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迫另一方放弃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故在该问题上谈及损害赔偿并不妥当。但出于对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这也可以被看做对生育权的一种间接救济。
如何理解生育权的主体, 生育权受侵能否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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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二、生育权受侵能否主张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但随着当今价值观的多元化,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也越来越频繁,且一旦爆发便无法调和,这也成为离婚的重要导火索之一。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新规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如果妻子隐瞒丈夫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向,要求妻子赔偿损失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对于本条规定,也引起了许多男性的不满,认为男性的生育权被侵犯,无法得到救济。其实,《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出台,目的在于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即便出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迫另一方放弃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故在该问题上谈及损害赔偿并不妥当。但出于对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这也可以被看做对生育权的一种间接救济。
如何认定生育权的主体是受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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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二、生育权受侵能否主张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但随着当今价值观的多元化,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也越来越频繁,且一旦爆发便无法调和,这也成为离婚的重要导火索之一。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新规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如果妻子隐瞒丈夫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向,要求妻子赔偿损失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对于本条规定,也引起了许多男性的不满,认为男性的生育权被侵犯,无法得到救济。其实,《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出台,目的在于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即便出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迫另一方放弃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故在该问题上谈及损害赔偿并不妥当。但出于对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这也可以被看做对生育权的一种间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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