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如何偿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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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如何偿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如何偿还

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需要偿还,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如何偿还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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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票继承:  
1、继承公证:  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四、存款继承:  
1、继承公证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超市价格差怎么赔偿,实际价格和超市结算价格不一样
[律师回复] 消协、物价局。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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