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用公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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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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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用公证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用公证吗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一般不用公证,但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除外。即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经过公证后的约定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婚内财产约定,不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并且该协定是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用公证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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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有两种常见的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即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订立于结婚登记之前,生效于结婚登记之时;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即夫妻财产约定。主要内容有以下:
(1)约定双方的基本情况;
(2)双方进行约定的原因;
(3)所约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具体状况(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坐落等);
(4)现有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归属及未来所得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归属原则;
(5)现有债务的承担以及未来发生债务的承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处分及财产孳息归属。
《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哪些,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哪些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哪些内容现实生活中,不少年轻夫妻用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及婚内财产的归属,这样做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离婚时引起财产分割纠纷。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
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约定的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各人所有等等。
3、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约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备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已婚者须提交结婚证书;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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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5、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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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备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已婚者须提交结婚证书;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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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怎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律师回复] 案情总结:
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婚内财产约定不明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20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到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判决: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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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情总结:
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婚内财产约定不明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20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到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判决: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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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有哪些种类,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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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约定有哪些种类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⑴、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⑵、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须经过公示程序则没有明确规定。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
(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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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什么,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否变更和撤销
[律师回复]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什么

1)从夫妻约定财产制所涉及的财产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婚前单方或者双方所有的财产。

2)从允许约定的财产归属模式来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即法律规定几种典型的财产归属模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而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其他的财产归属模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归属模式包括三种,一是分别所有制,即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一般共同制,即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三是部分共同制,即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3)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来看,该约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承认双方没有争议的口头约定的效力。但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应当采用口头形式。

4)从夫妻财产约定和法定财产制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来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关系,排除法定财产制相关规定的适用。

5)从夫妻财产约定的外部效力来看,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清偿对方单独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们之间存在这样的约定。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否变更和撤销最高人民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可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改变,实质上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两种财产制形式,即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人们婚姻价值观的变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现实婚姻中愈来愈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问题,现行婚姻法及其解释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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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应当是根据内容来进行确定,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之下,一般都是有效的。目前我们国家对属于婚内的财产方面的协议主要指的就是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今年获得的财产如何来进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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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该怎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律师回复] 案情总结:
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婚内财产约定不明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20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到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判决: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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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指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实际上对约定采取不要式主义。2001年的《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约定的形式改采要式主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欠缺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因而导致解释上的歧义。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约定无效,适用《婚 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是否应解释为强制性规范,需要结合方式规定的目的与功能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约定财产制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尊重大妻的意思自治及应对婚姻共同生活 的特殊性及个别性需要。对方式要求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防止冲动,避免草率的约定; (2)将当事人表现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仅杜绝对约定内容的争议,也避免举证的困难。 换言之,对夫妻财产约定采取要式主义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目的还是为了私权的保护,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婚姻法》第19 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的“应当”, 不能与“必须”的法律含义做同等解释。因此,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争议的,该口头约定也有效。最高人民原来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所做的司法解释并未与新法相抵触,仍然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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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约定财产何时有效
婚内夫妻约定财产自双方签字以后即刻就生效,而且,婚内财产书面协议并不是必须要办理公证的。只要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在结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签字就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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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约定如何公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正接待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通过上述四步,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可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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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
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指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实际上对约定采取不要式主义。2001年的《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约定的形式改采要式主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欠缺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因而导致解释上的歧义。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约定无效,适用《婚 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是否应解释为强制性规范,需要结合方式规定的目的与功能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约定财产制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尊重大妻的意思自治及应对婚姻共同生活 的特殊性及个别性需要。对方式要求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防止冲动,避免草率的约定; (2)将当事人表现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仅杜绝对约定内容的争议,也避免举证的困难。 换言之,对夫妻财产约定采取要式主义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目的还是为了私权的保护,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婚姻法》第19 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的“应当”, 不能与“必须”的法律含义做同等解释。因此,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争议的,该口头约定也有效。最高人民原来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所做的司法解释并未与新法相抵触,仍然可以适用。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约定财产制系规范夫妻间因婚姻发生的财产关系,其约定的内容主要有: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可以选择如下模式:
(1)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约定实行完全共有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3)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即部分婚前财产和部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夫妻个人所有。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对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
3、约定对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何清偿。
4、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或约定财产制终止时夫 妻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怎么写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写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现住:
女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现住:
甲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车辆所有权归属
1,位于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女方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2,登记在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为)及车辆内的一切车饰装潢等均为女方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车辆及车辆附属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第三条、债权债务
1、
第一条约定之房产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2、婚前或婚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一方自行承担。(注:个人债务指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等)
3、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4、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5、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它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提讼离婚),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按以下约定处理:(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共有财产,净身出户。(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女儿XXX由女方抚养,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2、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男方必须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3、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4、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第六条、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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