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离婚孩子抚养费是谁给付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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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单方离婚孩子抚养费是谁给付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单方离婚孩子抚养费是谁给付的

单方离婚孩子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单方离婚孩子抚养费是谁给付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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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抚养费付给谁由于孩子还未成年,故而抚养费需要支付给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
二、抚养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1、离婚时,一方支付抚养费是不是按照工资的20%比例支付错。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而不是按比例进行支付。在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将费用支付给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费用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标准为800—1000元,当然这是双方协议不成后由判决时依据的标准,如果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可能会有变化。
2、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1)一般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支付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在未成之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抚养费需要交给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这也就回答了离婚后抚养费付给谁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只能是孩子的开销,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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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1)一般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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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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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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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孩子抚养费年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孩子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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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1)一般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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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支付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在未成之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抚养费需要交给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这也就回答了离婚后抚养费付给谁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只能是孩子的开销,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随意使用。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付给谁,按什么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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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1)一般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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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双方的情况予以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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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4、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抚养费计算:
1、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
3、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
4、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孩子归谁抚养通常如何判,抚养费该支付多少
[律师回复] 抚养权归属:
1、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双方的情况予以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4、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抚养费计算:
1、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
3、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
4、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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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抚养权给谁?
1、先有离婚夫妻协商约定抚养权。2、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由法院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抚养权协商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女子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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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借腹生子的孩子抚养费由谁来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郭女士咨询,她和丈夫结婚多年都没生小孩,后来去医院检查才知道郭女士患有不育症。夫妻两人商量后,决定找年轻女孩王某“”。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将两人的受精卵植入王某体内,小孩出生后归郭女士夫妇所有,两人支付35万的报酬。但没想到的是,小孩出生后,王某由于十月怀胎产生了感情,不愿意将小孩交给郭女士夫妇抚养。这种情况下,小孩的抚养权该归谁  广东南律师分析认为:郭女士提到的“”是指借助
第三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从而生下孩子。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此种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且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最终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这种交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约定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当然归郭女士和其丈夫。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合同无效,但是对已经通过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抚养权受法律保护,孩子由谁抚养,要根据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双方的经济基础、有无固定收入、有无固定住处、哪方能给孩子一个稳定成长环境、孩子系生产、王某收取了35万元费、王某未婚等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确定。  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孩子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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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谁来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要承当子女的抚养。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应该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般要给付到子女成年。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抚养费的给付: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上纯粹地依照工资收入比例来认定数额。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付抚养费,如按年、季度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3、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超出十八周岁的,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谁买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与丈夫于元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我丈夫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生下女儿不久后,我们便常因此事发生争吵。3月,我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期间,我丈夫从来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几次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他都以我们没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条件不高,单独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已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 另外,我女儿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谁买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02年,A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次年生下女儿B。夫妻俩感情还不错,但是孙女士和婆婆的关系一直不太好。2005年,王家老房子拆迁,分得一笔拆迁款,这原本是件好事,可就为了这个,婆婆和孙女士起了争执。孙女士认为既然有钱了就买两套房子,可以和老人分开住,这样矛盾少些。但是婆婆就是不答应。这一来二往,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人的婆媳关系彻底搞僵了。而A偏袒母亲的那种态度让孙女士心都凉了,于是一气之下她带着女儿回了娘家。不料,这一分居就是两年。分居期间,A曾到离婚,可是孙女士觉得女儿还小,离婚会对女儿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坚持没有同意。可2009年11月,A再次到离婚。孙女士见丈夫态度坚决,觉得两人和好已无望,就同意离婚。但是,孙女士认为在两人分居期间,她在女儿身上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而作为父亲的A却未尽到,故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为此,孙女士提供了一份B在两年内花费的清单:生活费3万元,医疗费2100元,交通费800元,学费6250元,学习机2000元,保险费2980元。她要求根据清单和A平摊。对孙女士的这项主张,A却并不同意,“离婚了我自然会给女儿的抚养费,没离婚之前的花销凭什么让我买单”认为,A和孙女士从2007年年底开始分居,之后女儿一直随孙女士生活,A应该支付从双方分居以来的抚养费,综合考虑A的工资情况和女儿B的生活需要,每个月按照500元计算,小王一共要给出分居期间抚养费1.2万元。对于孙女士提出的其他额外的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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