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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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清算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2、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3、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等等。
企业破产清算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1、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2、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

二、如何清算公司破产债务?

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破产清算指的是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布破产之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只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破产程序完成后就不必偿还债务。

根据现有法律制度,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由管理人清产核资,行使撤销权,回收债权等手段,最大化的归集破产财产,实现债权清偿,原本难以推进的追偿过程可能会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对于此类种种,债权人应敢于申请债务人破产加以胁制,置之死地而后生。破产清算的目的:跳过诉讼和执行阶段,在债权处置中占据主动地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管理人归集破产财产,实现债权公平清偿;缩短债权兑现时间,提高债务清偿率。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公司破产后注册资本怎么办?

注册资本在公司破产后应当与其他公司财产一起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解散情形下,股东所有的认缴出资包括尚未缴纳的出资,都要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但“作为清算财产”并不等于”要缴纳出资“,如公司虽然存在未缴出资,但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对外负债,从实务操作效率与必要性上讲,并不一定需要该股东先缴足出资后再作清算,可以在计算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予以考虑。

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应该清楚“企业破产清算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了吧。一般来说,公司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就有很大可能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由专门的清算组来对公司资产、债务等做出处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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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在行政上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使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或配合支持破产企业逃避债务,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听从清算组织和人民的安排,实施诈欺、隐瞒、作弊、侵权等行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公司怎样才能申请破产?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破产清算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在行政上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使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或配合支持破产企业逃避债务,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听从清算组织和人民的安排,实施诈欺、隐瞒、作弊、侵权等行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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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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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企业营业执照怎么办
按正常程序申请破产,在清算结束后,营业执照会依法注销。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复存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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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后,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终止的?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能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际上可以看到,对于企业而言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破产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满足了相应的法定条件不管公司有没有宣布破产都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企业破产清算要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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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是处置资产、清偿债务、投资者收回资本的过程,增值税留抵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属于“应交税费”的负数余额。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评估、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补缴增值税,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是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并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的,其留抵税金税务机关不再退税,鉴于留抵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允许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三是企业清算时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直接将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税务机关对留抵税金不再退税,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九行“应交税费”。
综上所述,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应考虑好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否则可能出现少计“负债清偿损益”,多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或者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企业破产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以致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虽然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总额,但去无法调动资金来清偿债务。 (2)公司不能清偿是的到期债务。所谓到期债务,是指规定了确定期限的债务。债务已经到了应当清偿的期限,公司不能清偿。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的。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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