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以及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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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危险作业罪以及量刑是如何规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危险作业罪以及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一、危险作业罪以及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危险作业有哪几种?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有些企业枉顾法律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强迫劳动者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导致发生了重大的伤亡事故,不仅仅是企业受到了损失,同时因为危险作业导致劳动者伤亡,所以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要遵纪守法,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危险作业罪以及量刑是如何规定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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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作业罪的量刑在一年以下。危险作业罪是明知有危险,还强迫劳动者工作,导致发生了重大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行为。所以作为企业负责人要树立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可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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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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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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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以及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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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一、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尚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4条论罪处刑;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论罪处刑。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i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应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危险有所认识。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论处。与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畜类严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作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
二、量刑标准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界定标准
1、本罪与故意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罪。如已危及了公共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3、本罪与故意毁坏财务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毒害特定的少量牲畜、家畜的,属于故意毁坏财务罪;如果毒害大量的牲畜、家畜,可能造成数额巨大的损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而本罪则没有任何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本罪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而本罪是故意。
6、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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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作用及特征
[律师回复]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在第二次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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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如何量刑的?
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是,只要造成重在的伤亡事故或者是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给予拘役和管制的处罚;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后及时的处理,一般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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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一、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尚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4条论罪处刑;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论罪处刑。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i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应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危险有所认识。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论处。与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畜类严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作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
二、量刑标准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界定标准
1、本罪与故意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罪。如已危及了公共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3、本罪与故意毁坏财务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毒害特定的少量牲畜、家畜的,属于故意毁坏财务罪;如果毒害大量的牲畜、家畜,可能造成数额巨大的损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而本罪则没有任何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本罪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而本罪是故意。
6、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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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_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危险作业罪_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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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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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应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危险有所认识。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论处。与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畜类严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作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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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故意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罪。如已危及了公共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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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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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尚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4条论罪处刑;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论罪处刑。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i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应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危险有所认识。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论处。与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畜类严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作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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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故意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罪。如已危及了公共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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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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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般会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危险作业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我国的社会治安、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我国对这种行为是给予严厉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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