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一般不可以减刑,但是如果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以减刑。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年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判决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则不可以减刑。
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属于刑事处罚的执行措施的一种,在刑事处罚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是行为人已经服刑一段时间的,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真诚悔罪,并且存在法定的量刑情节的,此时就可以认定其符合减刑的条件,就由刑事处罚的执行机构提出建议,法院决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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