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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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问题带来帮助。
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一、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符合法律规定,死刑犯在执行前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行为的,属于立功或重大立功行为,可以不执行死刑。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在68条、78条分别作了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死刑犯重大立功有哪些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法律只是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该”,所以有重大立功也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如果犯罪分子存在重大的犯罪行为,被执行死刑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然了,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比如说创造出来具有重大价值的一些发明创造的物品,是可以对此从轻处罚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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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法》所作出的规定,如果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存在重大立功的表现的,是可以对此从轻处理的,当然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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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原先因为与人打架致人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在监狱里好好改造立功了,请问下对于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程序规定中:

第六条 刑罚执行部门对拟认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初审后,应当出具初核意见,连同监区(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对因检举揭发狱内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犯罪事实的判决(裁定)书。
对因检举揭发狱外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和证明材料,或者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拟认定重大立功的,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
第八条 监狱在审核材料时,认为有必要需调查核实的,应组成调查组,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起到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情况。
第九条 监狱评审委员会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进行审核。
第十条 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时,应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列席。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时,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监狱评审委员会经审核后,应当将拟认定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对因检举揭发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不宜公布的,在其获得奖励后与本人见面,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二条 监狱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公示程序后,在《罪犯立功审批表》(附件一)或《罪犯重大立功审批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评审委员会印章,并将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监狱长办公会由监狱长主持召开。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罪犯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由监狱长在《罪犯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监狱长在《罪犯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罪犯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立功审批表》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备案审查。
省局刑罚执行部门自案件签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立功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向监狱下发《罪犯立功备案审查通知书》(附件四)。
对立功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错误的,由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向监狱下发《罪犯立功材料补充(更正)通知书》(附件三)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重大立功审批表》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应当自案件签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立功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经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核同意的重大立功案件提请省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定。
对监狱呈报的重大立功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错误的,由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向监狱下发《罪犯重大立功材料补充(更正)通知书》(附件三)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省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罪犯重大立功案件,并在《罪犯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省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章。
省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局长审定,由局长在《罪犯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十六条 监区(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省局刑罚执行部门会议、省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研究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逐人签名,存入档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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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死刑犯创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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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有哪些行为不符合立功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刑法中规定的立功是什么意思 1、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刑法第68条之所以使用“犯罪分子”而不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还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但立功作为一种对应予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最终仍是犯罪分子,故干脆以犯罪分子称之。这样称呼也有利于排除最终被宣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的可能。这表明,如果一般公民有“立功”表现,值得表彰,但不属于量刑意义上的立功;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宣告无罪,与一般公民无异,其“立功”表现也不属量刑意义上立功。 2、立功发生的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因为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立功,这种立功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能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的立功不发生从宽量刑的问题,应属广义的立功;而之所以将立功的时间限定于“到案后”,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功的时间是“到案后”,故本文不采纳那些认为立功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包括判决生效后、包括服刑期间。甚至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其立案侦查、也不论其是否处于诉讼阶段,均可成立立功行为等的意见。 3、立功不仅是犯罪分子单方的行为,一般还需要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因为犯罪分子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揭发、所提供的重要线索,需要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司法机关去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如果司法机关不去查证、不去抓捕,则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就无法确认。故“立”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抓捕等行为,“功”则指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提供线索、交待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等内容得到了检验证实并客观上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对国家和社会有功。 4、立功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并非犯罪分子实施的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都是立功,只有实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才可能构成立功。其中,作为立功表现之一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者”所强调的是“突出”,如果只是一般的表现,则不足以构成立功,只有表现突出者,才能构成立功。 5、立功是一种的刑罚裁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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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符合棚户区改造?
符合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有完善的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符合棚户区改造。当然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要进行棚户区的改造的话,首先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征收补偿也是需要尽快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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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符合刑法中立功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行为符合刑法中立功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符合刑法中立功的规定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刑法中规定的立功是什么意思
1、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刑法第68条之所以使用“犯罪分子”而不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还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但立功作为一种对应予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最终仍是犯罪分子,故干脆以犯罪分子称之。这样称呼也有利于排除最终被宣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的可能。这表明,如果一般公民有“立功”表现,值得表彰,但不属于量刑意义上的立功;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宣告无罪,与一般公民无异,其“立功”表现也不属量刑意义上立功。
2、立功发生的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因为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立功,这种立功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能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的立功不发生从宽量刑的问题,应属广义的立功;而之所以将立功的时间限定于“到案后”,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功的时间是“到案后”,故本文不采纳那些认为立功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包括判决生效后、包括服刑期间。甚至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其立案侦查、也不论其是否处于诉讼阶段,均可成立立功行为等的意见。
3、立功不仅是犯罪分子单方的行为,一般还需要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因为犯罪分子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揭发、所提供的重要线索,需要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司法机关去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如果司法机关不去查证、不去抓捕,则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就无法确认。故“立”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抓捕等行为,“功”则指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提供线索、交待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等内容得到了检验证实并客观上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对国家和社会有功。
4、立功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并非犯罪分子实施的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都是立功,只有实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才可能构成立功。其中,作为立功表现之一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者”所强调的是“突出”,如果只是一般的表现,则不足以构成立功,只有表现突出者,才能构成立功。
5、立功是一种的刑罚裁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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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方法就是看这件发明是不是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来完成的,另外就是看这项发明是不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代的任务,如果是自己在工作之余,因个人业余爱好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就属于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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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改判死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当中经过审理后,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该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在查清相关事实后也可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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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回复] 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在第四十八条中已经明确:“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申请设立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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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可见,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是不需要提供创立大会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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