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抢劫是不是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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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三个人抢劫是不是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三个人抢劫是不是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一、三个人抢劫是否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三个人抢劫是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但尚无统一的认识。

在当代社会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因为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其次就是三人抢劫是属于暴力性的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有组织的暴力类型犯罪。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三个人抢劫是不是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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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抢劫是否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三个人抢劫是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我们国家所规定的有组织的暴力类型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以特定的或者是不特定的人员为侵害的对象。《刑法》当中17条也明确的规定了8种暴力类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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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销组织抢劫,处罚标准有什么
[律师回复] 1、传销组织抢劫的,构成抢劫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还会被数罪并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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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抢劫是否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三个人抢劫是否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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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弟弟被朋友首先是骗到了传销组织,现在成了组织骨干成员,现在事情败露被警察给全部抓了,案子最近要在法院进行审理,说到这里我主要想知道传销组织抢劫非法拘禁辩护词
[律师回复] 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担任XXX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一审辩护人。我接受指定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两天的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就被告人XXX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XXX注册成为A轮服务中心,其下线会员1415761人,层级48层,非法获利13483770元”这与事实不符。

一、起诉书仅凭系统里显示的数据认定被告人XXX发展下线会员为1415761人与事实不符。
首先XXX借用或者冒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亲朋好友的名义帮助注册成为善心汇A轮功德主和普通会员,不应计入传销的被告人XXX的下线人数;
其次,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不是因为被告人XXX的宣传发展成为会员,而是通过微友发送的琏接二维码直接或者间接加入的,该部分人员不应计入被告人XXX传销的人数。
依(2015)洪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其会员名下注册的会员,但因注册的会员中存在系借用借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虚拟注册的。依据被告人XXX的供述,XXX帮助其家属注册成为会员,依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以对这部分会员不予认定为被告人XXX的下线人数。

二、系统显示的数据XXX非法获利13483770元与事实不符,善心汇系统里众扶互生系统中显示的数据,并不能认定是被告人XXX实际从善心汇领取13483770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人XXX的供述(侦查15卷,第七次讯问笔录P83一84):我在富人区排了两次单,每排一次单我要布施30万元,收益是10%,收益是3万元,再加上我可以从管理奖中提现15万元,所以每排一次我收进来48万元,我前面的那次排单布施,受助已完成,后面我又排了一次30万元的单,如果完成的话,我也收进48万元,但这次排单没有完成,系统在统计时,把这两次都算进去了,所以平台显示我有96万元的富人钱包。就起诉书指控金额认定为传销资金,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怀疑。
依(2016)湘01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利的数额少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应当以被告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有银行明细清单、佣金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但是本案鉴定机关作的鉴定并没有结合被告人的银行明细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个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并不等于同于个人非法获利,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系统中显式的数据并不等同于被告人XXX个人非法获利的数额,而应以被告人XXX从善心汇系统里实际支取或使用的金额予以认定其非法获利所得数额。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不适借鉴意义。
二、被告人XXX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1、善心汇深圳总公司“众扶互生系统”的创办、筹化、资金的筹集,聘请技术人员建立网站被告人XXX均未参与,对于“众扶互生系统”项目的研发并不知情,XXX在“众扶互生系统”以及海南善心汇公司没有任何股份,也非股东。
2、海南善心汇公司虽然法定代表是被告人XXX,但被告人XXX在公司里没有实际管理和控制公司,XX善心汇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人是他人,公司所得收益权也是归他人个人所有。

3、被告人XXX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对其考察的会员进行培训、宣讲公司运行模式,实际是接受他人的安排,其在传销组织活动中大多是听从他人的指令行事。
基于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被告人XXX应为从犯,而非主犯。依(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可以认定从犯。结合本案被告人XXX所起的作用,XXX接受张某的安排主要是对到海南公司的人员进行讲解、宣讲善心汇的经营模式和接受会员的邀请到各地去宣讲善心汇,表面上看XXX虽是海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XXX并不实际掌控公司的管理经营。XXX虽对以他人为组织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到了扩大会员等关键作用,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三、(量刑情节)被告人XXX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为从犯,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是对传销活动会员及入会的人员进行宣传,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其在传销活动中主要是接受和听从XXX的安排、指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整个传销活动组织中其位置虽是A轮服务中心高级会员,所从事的行为的行为是在他人的授意下进行宣传,发展会员,并对到海南善心汇公司考察的人员进行宣讲深圳善心汇总部的经营模式,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的下线多,非法羸利多,但其作用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一开始被告人XXX只是抱着挣钱还债的想法,接触“云互助”到“3M”等网络传销。拉人头介绍他人入会,从中挣点提成费,但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从另一角度来说,被告人XXX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同时,自己同样也是一个受害者。

4、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X发展下线没有限制下线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本案相对其他的传销组织是通过非法拘禁、诱骗甚至在某种情况下采取非法暴力的手段控制下线有所区别。可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5、被告人XXX具有坦白犯罪事实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XXX在归案后不仅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案犯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犯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XXX只是初犯,自愿认罪且认罪表现好。
被告人XXX在此前遵纪守法,从未有犯罪前科,被公安抓获后,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每次供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的回答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
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被告人XXX传销组织为从犯并且有很好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且对其加入的会员没有采取非法拘禁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缓刑。让被告人XXX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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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抢劫是否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三个人抢劫是否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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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之前组织我朋友去抢劫,然后我们抢了一个老太太刚刚从银行里拿出来的钱,一共是一万块钱,这次的抢劫我没有参与,但是是我组织的,请问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要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如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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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我伯父和别人一起去犯罪,没有想到的是到了现在我伯父他们居然因此去抢劫,所以到了现在我伯父已经被逮捕了,所以帮忙了解一下权威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部分共犯自动放弃自身行为,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放弃犯罪的部分共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意见很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
一,中止“有效性”的具备以部分共犯的停止行为有效阻止共同犯罪行为,或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前提。如果个别共犯虽然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共同犯罪结果发生了,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但有学者认为完全否定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停止自身犯罪行为的价值,过分强调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而忽视了共犯的相对独立性,对行为人而言有失公平,且不利于鼓励共犯停止犯罪,不利于及时瓦解共犯。 观点
二,认为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即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同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应被视为犯罪中止。这一观点将部分共犯中止行为有效性的判定标准,界定在部分共犯“停止自己的行为”之上,完全抛开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走向了片面强调共犯独立性的极端,明显不妥。 观点
三,认为部分共犯中止行为原则上要阻止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继续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才以犯罪中止论。但有例外,即在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停止自身犯罪行为的,即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仍有欠妥当。因为尽管亲手犯的犯罪性质决定了其实行行为不能通过他人实施,但亲手犯的共同犯罪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即犯罪的整体性。在亲手犯的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不仅要对自身犯罪行为负责,也要对其他共犯的行为、对共犯整体行为负责。 部分共犯的中止行为怎样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其
一,根据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判断。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正是基于犯罪的共同性,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还要对所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及共同犯罪结果负责。 其
二,根据犯罪中止的立法依据判断。刑法设立中止犯并免除处罚,是为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后瞬间,通过期待、奖励中止来保护法益。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彻底停止自身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设立犯罪中止以保护法益的目的即能实现。然而,在共同犯罪中,当部分共犯中止自身犯罪,但未能停止共同犯罪行为,或未能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时,则共同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未能得到有效避免,此时,若以犯罪中止论,显然与犯罪中止之立法宗旨相悖。 其
三,根据刑事责任的承担判断。当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确定的某罪具体犯罪构成时,该数人就要共同承担罪刑相称的刑事责任。在原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其他共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为原共同犯罪行为的继续。当其他共犯继续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时,原所有共犯均要对该共同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部分共犯中止行为具备“有效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他共犯犯罪行为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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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对他人进行暴力抢劫了,从中给抢劫到五千元 ,已经作案多次了,后来被逮住了,还是有刑罚的,暴力抢劫多次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有些人一旦做出第一次违法的事情之后,之后便会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法。那么多次抢劫判多久呢?具体量刑需要根据数额,具体情节确定。多次抢劫,罪名依然是抢劫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需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种情形,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发小在微信上参与组织多人进行抢夺了,从里面给抢了很多红包了,里面的人有不少的,后来被抓要判刑的,组织抢红包判几年?
[律师回复] 组织赌博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属于聚众赌博行为,涉嫌赌博罪,会受到刑事处罚。赌博是一种危害社会和谐的不良行为,可能带来一系列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对于聚众赌博有明文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扩展资料:聚众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抢劫行为能定性为抢劫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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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抢劫罪吗
存在有组织性的抢劫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涵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有组织、有计划的抢劫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但法律未直接定义“有组织抢劫罪”,而是根据案情和抢劫的严重程度决定刑罚。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表现、影响、动机、手段、结果和组织性等因素,确定是否构成“有组织抢劫罪”,并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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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发小涉嫌了暴力抢劫了,次数已经有十次了,现在已经要被判刑的,时间还没有定,那暴力抢劫十次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4、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态的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抢劫罪行发生了严重情节,特别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无论抢到财物与否,都是既遂。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被抢劫的财物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把不动产的一部分强行分离变成动产而抢走的,应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量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1)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2)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3)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1)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2)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3)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4、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抢劫罪的量刑幅度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
(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我哥哥参与暴力抢劫了,从银行中给得到一笔巨款了,无奈被监控拍下来,还需要做判刑的,暴力抢劫罪是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一、暴力抢劫罪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从行为的暴力程度上来分析。
首先,是否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并不能成为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志。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当场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得知两罪的客观方面均有威胁、胁迫的行为特点,只不过是抢劫罪的威胁、胁迫前加有定语“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无任何限制性定语,因此,是否使用暴力并不是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志。
其次,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一般应从暴力胁迫的手段、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个案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2.从被害人的意思自治程度上来分析。抢劫的被害人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3.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在时空上的关系来分析。具体言之,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是当场完成的,就是抢劫罪。如果这两者在不同时空完成,也即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和占有财物两者在时空上存在分离,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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