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算不算犯罪记录?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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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猥亵罪算犯罪记录。如果已经被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情况之下,那么肯定是会被定罪量刑的,所以是会存在着相关的刑事处罚措施,也就有犯罪记录了。猥亵罪算不算犯罪记录,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猥亵罪算不算犯罪记录?

一、猥亵罪算不算犯罪记录?

猥亵罪算犯罪记录。

1、实施了猥亵行为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1)猥亵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认定无罪。

行为人的猥亵妇女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该认定为无罪,可由公安机关做治安处罚

(2)在火车卧铺车厢内实施猥亵的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的情形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学校等区域,这些区域往往人来人往、人流量大,且人数不特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应当重罚。

(3)在公交车上猥亵未满14周岁女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行为人在市内公交车上对未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猥亵的,对其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强制猥亵罪中强制方式的认定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胁迫。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强制的方法,必须达到足以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使被害人丧失性自主权,沦为行为人满足其欲望的工具。

二、判断强制猥亵罪与非罪的方法是什么?

可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判断强制猥亵罪与非罪,猥亵行为同时满足强制猥亵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的,可以被认定为犯了强制猥亵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所谓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欲望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1、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

(1)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猥亵罪算不算犯罪记录,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明确的解答了。强制猥亵,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属于一种犯罪的行为,经过法院量刑之后,需要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就会产生犯罪记录,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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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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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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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猥亵幼女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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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不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严重情节情况下,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
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或者满足为动机,用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满足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或者满足,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如男女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之胸部等。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通常可以理解为“性骚扰”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男性以侵入女性的行为,属于罪规制的范围,故不属于“猥亵”的范围。
如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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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
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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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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