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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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什么人问题带来帮助。
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什么人?

一、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什么人

1、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是由检察院来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有两种处理结果:

一是向人民法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律师发现案件事实可能构成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如果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取证等辩护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且检察机关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提出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多久

1、审查起诉最长期限为45天。

速裁程序案件最长为25天。

2、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对故意杀人侦查结束后,可能会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若是涉嫌故意杀人者,为自己聘请了辩护律师的,那么该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案情书写、并提交辩护意见。

当然提交的辩护意见不一定会被检察院采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什么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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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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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抢劫、盗窃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现针对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的(高)诉字第(201)号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根据案件情况向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条件。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即抢劫罪是比较严重的,但考虑到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附条件不也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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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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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被对方给违约了,所以就想了解一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意见是啥?
[律师回复]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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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这是由于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来复杂审查,并在审查后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的决定。律师等,在书写辩护意见之前,需要先了解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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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问一下故意杀人罪刑事律师辩护意见书要怎么写?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了。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就是对故意杀人罪刑事律师辩护意见书要怎么写的解释,
我现在在法院处理一些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刑事二审书面审理辩护意见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二审案件的审理形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只在第一百四十一条中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二审程序专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必须实行直接审理的。条文的这种“参照”规定说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讼者抗诉案件时,不一定都要采取直接审理的形式。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就是进行直接审理的案件,也不一定全部实行一审的程序。例如可以只传唤某些诉讼参与人到庭对某几项事实(不是全部事实)进行调查,或者只提讯被告人进一步听取上诉理由等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采用的审理形式,当然不存在由于没有采用某种审理形式便违反了诉讼法的问题。但是,一定的审理形式是为一定的审判任务服务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确定审理形式时,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有利于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是否正确,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恰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去考虑,决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单纯的审理形式问题,而不予重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上级人民法院还有通过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任务。因此,审理形式是否得当,是关系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能够正确判处案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职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那种强调交通不便,人力不足,或者为了缩短办案时间急于判处,对某些应当进行直接审理的案件不进行直接审理的作法是错误的。相反,对于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不必要地去进行直接审理,以致浪费人力、财力,影响案件及时判处的作法也是不应该的。采取什么形式审理二审案件这个问题,需要由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根据我们审理二审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体会,我认为大体上可以作如下划分:
一、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案件。
一种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上诉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判定性量刑上适用法律不当或诉讼程序不合法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例如被告人虽然承认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是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行动并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或者定性不当,因而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齐全,上诉人否认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但他提出否定原判认定事实的某种依据,已经原审人民法院查证并不存在,或者即便存在他提出的某种事实,但不影响定罪量刑。这两类上诉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件的全过程是清楚的,凭原审上报的材料完全可以把案情确定下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需要再进行任何调查工作,主要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进行审查。因此审判时只须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后,认真进行评议,即可作出正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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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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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邻居醉酒后,误杀家中妻子,我的邻居人对法院判定有异议,要求二审,请问金华律师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就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这一问题,有以下相关知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刘某、江某、王某三人被控故 意杀人罪一案中,担任王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王某,到 贵院进行阅卷, 并进行针对性的调查。 现刘某、 江某、 王某三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 《赔 偿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亦向贵院提交了《谅解书》及《撤诉申 请书》。根据上述新情况,综合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我们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 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杀人的行为,亦无杀人的故意。
首先,王某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故意杀人。在本案中,王 某共作出六份《讯问笔录》,在每一份讯问笔录中,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 内容一直稳定。王某供述的核心内容均是:“??,他突然被沐足的凳子绊了一下,整 个人趴在凳上,我当时就在旁边,我见状就抽刀也砍了那人一刀,是砍了这个男人的背 部。这个男人很快就站了起来,跑了出去。”(详见《预审正卷 B2 卷》第 32 页) 由此可知,尽管王某的确砍了被害人一刀,但并非砍在致命部位上,且考虑到被害 人很快变站起来,可知王某并未使用致命的力度。随后王某并未追砍被害人,而是快速 离开现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王某根本就没有实施任何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其次,在案证据亦证明,王某没有杀人的故意。王某在《讯问笔录》中明确:“我 当时很紧张,而且这男子马上往外跑,我没有留意到这个男子是否被我砍伤。”(详见 《预审正卷 B2 卷》第 52 页)“我当时意识到了,我们去帮这个忙有可能会发生打架, 需要用菜刀来防身,以免吃亏”。(详见《预审正卷 B2 卷》第 34 页)。显然,王某对 其帮忙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被害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但根据王某的供述及相关案件事 实,其并无杀人的故意,仅存在伤害的故意。
二、李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刘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李某某在赌博时与其发生争执,并用侮辱性言语 对其辱骂(详见《预审正卷 B2 卷》第 97 至 124 页)。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与刘某、 江某和王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亦明确:“2014 年 4 月 10 日,刘某、江某、王某 在广州市海珠区某休闲中心与李某某因赌博问题发生激烈口角, 双方互相推搡并扬言要 教训对方。”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在其出具的《谅解书》中再度明确:2014 年 4 月 10 日,刘某、江某、王某三人与李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某休闲中心赌博时发生激烈 口角,双方争执不下、互相推搡,双方均扬言要“教训”对方。由此可见,李某某对本 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25 点 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 准刑 40%以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对此应予考虑。
三、王某积极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用实际行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核实,被害人之父李某某、之母曹某某、之妻周某和之子李某某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签订了赔偿《赔偿协议》,同意刘某、江某、王某一次性赔偿 60 万元给李某某 家属,其中刘某筹得 50 万元,江某、王某各筹得 5 万元。李某某等四人于同日出具《谅 解书》,确认刘某、江某、王某的悔罪态度,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参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25 点规定 之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 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对刘某、江某、 王某三人予以减轻处罚。2014 年 12 月 7 日,李某某之父李某某出具《收据》,确认其 已收到赔偿款 60 万元。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已向贵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事实上,案发后,王某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一直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家属 协商赔偿问题。但因被害人家属一直坚持索要 300 万元的赔偿,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 这已远远超出王某一家的实际赔偿能力。王某父母、妻子均在家务农,收入甚少,根本 就无力筹措如此高额的赔偿款项, 致使双方在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无法达成赔偿协 议。到了二审阶段,王某家属继续四方举债,砸锅卖铁,全力筹措,后筹得 5 万元款项, 全部赔偿给李某某家属。此数额已远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 初字第 31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38200.50 元赔偿数额。王某及其家属 竭尽全力,超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获得被害人家属出 具了《谅解书》。为此,我们恳请贵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 王某并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被害人李某某对本案的发 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王某已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谅解。为此,我们恳请贵院综 合考虑上述情节,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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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辩护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涉及到一个案件中,现在处于二审,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我国目前二审案件大部分不开庭审理。所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只是接受二审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
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不同于一审的辩护词。
一审的辩护词是开庭时宣读的,文字、措辞尽量口语化,前面要有“审判长、审判员”这样的称呼。最后以“谢谢法庭”做结语。二审辩护意见是给法官看的,内容写的要专业化,说话要有法律依据,不需要前面的称谓和后面的结语。
一审辩护词是反驳检察院起诉书的,起诉什么反驳什么。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要涉及。二审辩护意见是反驳一审判决的,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的东西不要去反驳。
一审辩护词尽量用拉提纲的方式说明自己的观点。法庭辩论时间有限,辩护词写的太长往往被法官打断,不让宣读。二审辩护意见应当写的详细,每个辩护观点后面都要说出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辩护词随着法庭质证的情况可能随时改变。证据变化了或者对方观点变化了,辩护词要随着变化。所以,律师事先准备的辩护词只是一个草稿,需要开庭后重新整理才能递交法院。二审辩护意见是固定的,写好直接递交。
一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检察院起诉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可以采信,二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决定维持或者撤销。辩护人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帮助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不论一审的辩护词还是二审的辩护意见,都不能指向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第三人诬告陷害、非法取证、或者案外人有其他过错,应当另行举报,法官无权处理起诉书、判决书以外的事情,在辩护意见中要求处理案外人,只能给法官添乱,引起法官的反感。
这是二审辩护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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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辩护意见书都包括什么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1、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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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想知道关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辩护意见是怎样的,我最近公司有个同事被误解亏空空款,现在想做调解所以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
  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在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符合撤案条件的,应当立即依法撤案。对其它案件,公安机关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即对于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诉案件可予行政处罚);
  
(二)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可变更强制措施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已被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成功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1、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公诉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原撤案决定,重新立案侦查。
  
2、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应认定和解成功,并制作相关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定,归入案卷。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同时将决定送相关公安机关;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如果已经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不再提起公诉;未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处理。
  
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依法视情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对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后自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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