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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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一、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1、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是由检察院来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有两种处理结果:

一是向人民法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律师发现案件事实可能构成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如果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取证等辩护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且检察机关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提出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多久

1、审查起诉最长期限为45天。

速裁程序案件最长为25天。

2、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对故意杀人侦查结束后,可能会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若是涉嫌故意杀人者,为自己聘请了辩护律师的,那么该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案情书写、并提交辩护意见。

当然提交的辩护意见不一定会被检察院采纳。

对于本篇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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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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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问一下故意杀人罪刑事律师辩护意见书要怎么写?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了。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就是对故意杀人罪刑事律师辩护意见书要怎么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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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这是由于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来复杂审查,并在审查后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的决定。律师等,在书写辩护意见之前,需要先了解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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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抢劫、盗窃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现针对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的(高)诉字第(201)号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根据案件情况向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条件。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即抢劫罪是比较严重的,但考虑到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附条件不也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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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哪个?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哪个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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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一个亲戚,因为孩子上因为孩子上学问题,香港教育局的一个领导行贿了10万元钱 ,咨询一下刑事行贿罪辩护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0年4 月14日被执行拘留的当日,就主动书写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七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关于当庭自愿认罪这一量刑情节规定的精神以及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人。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我们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张××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可知,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张××在承接徐州市水利工程局的土方工程之前,就和他们合伙买了挖掘机一直在干土方工程,对干土方工程很有经验。在承接了徐州市水利工程局的土方工程之后,工程质量合格,并没有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这一点在朱××的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朱××在其2010年4 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做出了如下供述“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些工程交给张××干?答:第一张××是二哥朱××介绍给我的,让我给他工程干,张××也说不会白了二哥的。工程就是这样,交给谁干不一样?第二是张××的施工确实不错,质量很好。”
张××在任徐州市水利工程局土方公司经理后,每年都有向水利工程局上交利润指标。同时也解决了水利工程局部分员工的就业问题。平心而论张××对水利工程局是有贡献的。
被告人张××归案前在山西吕梁从事采石场开采工作。现张××被羁押,工程已经全部停工,大量工人处于待业状态。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考虑这些情节,建议在量刑时对张××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初犯,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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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关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辩护意见是怎样的,我最近公司有个同事被误解亏空空款,现在想做调解所以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
  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在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符合撤案条件的,应当立即依法撤案。对其它案件,公安机关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即对于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诉案件可予行政处罚);
  
(二)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可变更强制措施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已被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成功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1、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公诉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原撤案决定,重新立案侦查。
  
2、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应认定和解成功,并制作相关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定,归入案卷。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同时将决定送相关公安机关;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如果已经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不再提起公诉;未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处理。
  
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依法视情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对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后自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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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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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意见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意见要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的办案质量,减少。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二、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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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犯了刑事案件被公安部门抓获了,朋友请了一个律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会见几次?
[律师回复] 您好,就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会见几次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从委托至一审会见至少四,家属委托后第一次会见;移送审查起诉第二次会见;开庭前第三次会见;一审判决后第四次会见。一般都会多于四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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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辩护意见书都包括什么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1、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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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个兄弟因为一点利益不小心故意杀人,现在想找一个律师做辩护,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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