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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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一、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1、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是由检察院来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有两种处理结果: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律师发现案件事实可能构成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如果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取证等辩护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且检察机关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提出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多久

1、审查起诉最长期限为45天。

速裁程序案件最长为25天。

2、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对故意杀人侦查结束后,可能会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若是涉嫌故意杀人者,为自己聘请了辩护律师的,那么该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案情书写、并提交辩护意见。

当然提交的辩护意见不一定会被检察院采纳。

对于本篇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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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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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朋友弟弟自己故意杀人后,去警察局投案自首了,但没有完整交代清楚过程,他有自首的行为,可不可以判为故意伤害,能不能告诉我故意杀人辩护意见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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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案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检察院只负责审查起诉。侦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最长可延长到五个多月。
  
二、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您好!我有一个哥哥上个月因为参与了赌博输了很多的钱,没有办法偿还债款,前段时间哥哥就去偷盗被发现杀了人,现在哥哥被抓了,激情杀人案辩护意见是啥,“激情杀人”(被害人过错明显)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一、×××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并进行药物流产,不适用死刑
×××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流产,平泉县医院给×××购买了流产药物,×××服用后流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二、×××属于激情杀人,应当以“情节较轻”论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包括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具备三个条件,而×××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三个激情杀人的要件:其
一,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案发前,因×××已经怀孕,不愿与×××发生性行为,并向其告知自己已经怀孕。×××不顾及×××是否愿意,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案发前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精神病鉴定报告第7页:“那天他的举动说明他不爱我,我怀孕了他还踫我,……我很绝望。”)其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酒后与×××强行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因为,×××在和她发生性关系时明知她已经怀孕还特别使劲,×××认为事前与×××说过想要这个孩子,×××不应当这样做,所以,受到了强烈刺激;而发生完性关系后,×××说孩子没了,肚子疼,×××还埋怨她。使×××进一步受到刺激。(见2013年5月29日的对×××的讯问笔录)其
三,在激愤状态下当场实施。如前所述,×××是在受到×××的刺激后在激愤状态下一刀将×××杀死。
三、×××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精神疾病,受到×××不当行为的外界强烈刺激,而导致激情杀人,是情节较轻的一个重要理由
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唐精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093号)的鉴定分拆说明及结论也对×××的激情杀人给予了科学的印证:
此鉴定意见的第八页:
四、分析说明:“……案卷提供资料显示,被鉴定人母亲有精神病史。其平素性格孤僻,不受说话,很少交朋友。今年过完年后,她精神状态不好,有时半夜睡醒后坐床上哭,有时候坐床上或在院子里发呆。……被鉴定人述婚后2年丈夫有外遇,并遭其丈夫殴打。自结婚后,心情没愉快过,经常睡不着觉,不愿与人接触,无愉快感,与×××相识后,总担心,害怕,怕他不要我,感觉活着没有意思,晚上睡不着觉,自已哭,总想杀了他然后和他一起死。……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因婚姻不幸,而出现持续性人格改变,社会功能下降,情绪消极,悲观,长期失眠。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第三版),诊断:应激相关障碍。”
辩护人查阅了此标准的有关章节:
应激相关障碍编码:41.1 急性应激障碍
分类:
(4)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41)应激相关障碍:
诊断标准: 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1小时之内)发病。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或者为精神运动性抑制,甚至木僵。如果应激源被消除,症状往往历时短暂,预后良好,缓解完全。
【症状标准】以异乎寻常的和严重的精神刺激为原因,并至少有下列1项:
(1)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盲目性;
(2)有情感迟钝的精神运动性抑制(如反应性木僵),可有轻度意识模糊。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病程标准】在受刺激后若干分钟至若干小时发病,病程短暂,一般持续数小时至1周,通常在1月内缓解。
×××有精神病遗传基因,应激相关障碍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虽然此疾病不能不负刑事责任。但证明了×××因患有此病,才经受不了强烈刺激,导致其激情杀人。
四、被害人承诺和相约自杀,是对×××从轻处罚的另一个重要情节
×××与×××是婚外情,二人曾相约都离婚后结合,但×××没有守约,一直游弋与两个女人之间,×××对妻子孩子有割舍不掉的情感,这边又经常与×××幽会,不能舍弃。×××曾承诺×××杀死他,他也不怨无悔(见卷宗85页)。在×××激情杀人前后,想将×××杀死后投案自首判死刑而结束生命。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因被害人承诺或相约自杀将对方杀害,继而自杀未遂的,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减轻处罚
如前所述,被害人×××在案发前和案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所以,应当减轻对×××的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九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将×××杀害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系初犯
×××没有犯罪前科,属于一时糊涂,铸成大错。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八、×××悔罪态度较好
在我多次会见时,他一再表示后悔,并表示悔改。刚才的庭审中,他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九、×××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的母亲由于多年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的父亲长年在承德市租住房屋给其治病,家中生活来源靠×××的妹妹接济。请法庭考虑其父母的特殊情况,从人道主义出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让其父母有人照顾。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并希望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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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协调与对立关系
  检察官和律师分别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角度不一样,但他们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即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但他们的职能又是根本对立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特别强调这种对立性,因为这种对立性恰恰是保证根本任务统一性的关键。
  
二、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这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申请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5、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律依据。此项依据对羁押人犯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强制措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办案中程序违法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7、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辩护职责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同时强调说明:这是“应字性”的规定,是一个必经程序,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和行使。
  以上七个方面的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法律依据,也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明确的具体工作内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职责是极其广泛和多元的,并不是没什么可做或可有可无的简单问题。
  
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办法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10、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供检察机关予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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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前不久的时候竟然把人杀了,因为他在外工作的时候回家的时候看见他老婆出轨了,就给过去男的打死了,现在他已经被刑事拘留了,那个死刑复核辩护意见怎样?
[律师回复]
一、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于邻里之间,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曹某某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属于邻里关系,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是基于被告人曹某某家和被害人吴某某家之间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引起的,在被告人曹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榆树苗被挖掉后怀疑是被害人吴某某所为,于是找吴某某说理,但不了遭到吴某某的打骂,激起了被告人曹某某更加不满的情绪,致使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造成了悲剧,因此,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以及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害,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曹某某为人本分老实,平时无不良嗜好,表现一贯良好,且无前科,属于初犯。另一方面,被告人曹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平时关系很好,只是由于双方在修路置换土地上发生了矛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未能正确认识和解决矛盾,从而导致了今天的悲剧,尽管如此,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被告人曹某某良好的品行,其品格并无缺陷,非罪大恶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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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辩护意见书都包括什么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1、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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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寻衅滋事被抓,现在想要一份寻衅滋事辩护意见做参考,想要咨询一下寻衅滋事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咋办,辩护意见书范本格式是?
[律师回复] 因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路某某的委托,指派吴玉锋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辩护律师认为路某某不构成犯罪,具体意见如下:
本案的基本案情为:2013年10月,某某公路建设总公司京石改扩建工程某某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嫌疑人路某某签订了购土合同,约定由路某某提供土源,项目部负责提供车辆将土方运输至施工现场。签订合同时,公司领导想让路某某负责运输土方,路某某表示只负责提供土方,不承运。
之后纪某某找到路某某要求从他那买土往项目部送,路某某说“已经和项目部签了合同,当时让我拉土,我怕麻烦没同意,现在不好意思找了”纪某某最后说我们都找找,就走了。路某某之后并没有找项目部。过了几天,纪某某问路某某要下活了吗?路某某说没有。纪某某也说要不下来,就说“不行跟大车司机找点麻烦,让他们干不成,咱们就上车拉土”,路某某随口说“你看着吧,别太过分了”。当时路某某主要是考虑不想得罪纪某某,应付一下,但并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之后也未给纪某某提供任何帮助,项目部运输车队在什么时间、地点被砸、具体过程怎么样、后果如何,路某某均不知情。
根据以上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
一、路某某的行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在纪某某找到路某某想拉土之前,路某某已经和项目部签订了购土合同,路某某只负责提供土方,项目部曾经想让路某某运输土方,路某某并未答应。因此纪某某是否能够运土以及项目部安排谁来运土均与路某某没有利害关系,路某某没有打砸运输车队的犯罪动机。并且如果发生车队被打砸情况,将直接影响路某某的土方销售,路某某更不希望车队出事。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路某某不仅在客观上对纪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不知情,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在主观上更是没有犯罪动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路某某回答纪某某“你看着吧,别太过分了”,不能认定与纪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主观要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意思联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自己的犯罪意图传达给他人,使他人认识到他们将一起实施什么犯罪行为。

(2)使他人产生犯意、决意参加该种犯罪行为。
本案中,路某某虽然向纪某某说别太过分了,但在当时语境下,路某某是出于不想得罪纪某某,仅是倾听纪某某表达不满而随口说的话,也有劝说的意思。因为路某某与纪某某能否拉土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其所表达的显然不是要共同实施犯罪的意图,也不能使纪某某产生要实施犯罪的认识和决意。即嫌疑人路某某与纪某某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故意要件。
客观方面,路某某并没有把双方的聊天放在心上,之后没有为纪某某提供任何犯罪便利条件,更没有参与实施他们的任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嫌疑人路某某没有寻衅滋事故意,也没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本案其他嫌疑人造成的后果,路某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议贵院在调查核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路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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