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主体能够为自然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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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商标侵权案主体能够为自然人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商标侵权案主体能够为自然人吗?

一、商标侵权案主体能够为自然人吗?

商标侵权案主体能够为自然人,商标权人为自然人的意思是商标权享有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依法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权。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商标权的继受主体规定是什么?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能够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能够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能够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关于商标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是非常的确切的,在商标侵权类型的案件当中,主体是能够自然人,能够是属于单位或者是法人,这都是属于一种合法的情况的。当然了,要想获得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商标专用权的话,需要向商标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商标侵权案主体能够为自然人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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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吗?
商标侵权案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根据我们国家《商标法》第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对于生产制造加工或者是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相关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之下,是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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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
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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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
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如何预防商标侵权

一,企业要把商标权保护列为品牌战略,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

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和知名度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有密切的关系。此外,广告宣传也是商标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产品销售、广告合同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都是验证一个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尽早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并为申报驰名商标作准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

四,对商标侵权行为要尽早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如果某一侵权行为不及时消除,侵权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可能成为与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这对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麻烦。如果对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不尽快消除,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侵权人效仿。

五,要及时的申请注册商标,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际商标的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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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主体应该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
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如何预防商标侵权

一,企业要把商标权保护列为品牌战略,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

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和知名度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有密切的关系。此外,广告宣传也是商标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产品销售、广告合同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都是验证一个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尽早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并为申报驰名商标作准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

四,对商标侵权行为要尽早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如果某一侵权行为不及时消除,侵权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可能成为与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这对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麻烦。如果对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不尽快消除,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侵权人效仿。

五,要及时的申请注册商标,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际商标的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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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有哪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证据需要收集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性; 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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