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土卖土能定盗窃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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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盗窃的价值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按盗窃罪来进行判决,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盗窃数额巨大或情形比较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遇到非法取土卖土能定盗窃罪吗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非法取土卖土能定盗窃罪吗?

一、非法取土卖土能定盗窃罪

行为人私自挖土卖土的,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3、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的盗窃罪适用缓刑的数额标准稍有差异,本文内容为山东省标准。

三、犯盗窃罪不能判缓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会离开家庭,更容易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根据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法院审理盗窃案件时,想要争取缓刑还是很困难的。

只要确定了土的价值就可以分析出非法取土卖土能定盗窃罪吗,非法取土就是违法的行为,只要此行为达到国家所立案的标准,那么就会涉嫌盗窃罪,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触犯我国的法条必定就需要承担起严重后果。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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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法转卖土地能取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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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根据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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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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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财物属于盗窃罪还是非法占有罪
[律师回复]   盗窃他人非法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构成盗窃罪。他人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如果不要回,就成了他人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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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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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盗窃罪是什么,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罪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根据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

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

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
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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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被非法扣押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被告人王宏伟驾驶农用三轮车非法运输铁矿石,被北京市密云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等七家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查获,三轮车被联合检查小组扣押并暂存在某村暖气片厂内。2003年12月20日夜,王宏伟携带该车备用钥匙,窜至暖气片厂内乘无人之机,采用拧琐等手段,将其被扣押的三轮车盗走。不久,联合检查小组发现扣押的三轮车丢失,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侦查,将王宏伟抓获。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该三轮车价值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定,七家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并没有扣押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权限。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宏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辩称其盗窃的动因只是为了上牌照,也没想过事后将三轮车藏匿再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况且,以前的确有许多非法运输矿石的人也采用这种非法手段将运输工具取回,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宏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宏伟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也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他所窃取的三轮车处于联合检查小组的暂时保管之下,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三轮车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1.犯罪动机。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事后也没有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2.犯罪对象的情况。被告人盗窃的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非他人的财产。 3.被告人的态度。被告人态度很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事实。 4.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安分守己,没有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不错。 5.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财物的行为人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关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致使行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笔者并不是姑息纵容这种盗窃行为,而是认为对行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与一贯做法相比)只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困惑,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无疑也是一种挫伤。 此案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什么情况下非法买卖土地,什么情况下非法买卖土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二、非法买卖土地具体行为表现 1、以租代征 通过“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所谓“以租代征”,即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或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这种行为的实质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非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实现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的目标。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31号文件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明确了法纪: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等形式;其主体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多为村委会或者村干部。这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会造成集体耕地资源减少,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剧。 3、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是指国家给用地单位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流转市场,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义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办企业分红,或联建住宅分成等,都为法律所禁止。 4、非法转让出让土地 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必须要按规定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投资开发之后才能进行。不进行任何投资开发即加价转让,是典型的炒卖土地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出让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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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挖土卖土能判几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非法挖土卖土能判几年,非法取土的立案标准挖土行为本身不犯罪。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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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非法占有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根据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

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

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
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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