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假冒侵权产品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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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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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假冒侵权产品怎样处理,假冒专利罪的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假冒侵权产品怎样处理

一、民法典假冒侵权产品怎样处理

关于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行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

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

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

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

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行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具体的规定如上。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假冒侵权产品怎样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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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品牌创立于1938年,经过不断发展,产品系列已由原来的雨具、雨衣扩展到户外夹克、多功能裤、T恤、恤衫、背包及户外运动鞋等户外服饰,成为全球顶级的户外服装品牌,深得用户喜爱。张某经有关部门注册并享有第677977号、第1202002号、第G866360号、第G875520号、第5202009号、第2020497号、第G858999号、第5202005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经查,刘某在未取得张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标有张某上述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为假冒张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已侵害了张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了张某在市场上的声誉、信誉。
判决:构成侵权
审理认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张某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而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第1202002号商标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该标识与第1202002号注册商标相同;其上所使用的标识的英文部分与第5202009号商标相同,其组成要素、要素排列方式与第5202005号商标相似,因此该标识与第520200
5、5202009号商标构成相似。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张某的注册商标相同及相似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刘某侵犯张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专门从事销售鞋类、服装、包袋等的市场主体,其认知品牌的能力应远比一般消费者高。刘某主张涉案的鞋有合法来源,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而其相关抗辩意见不属于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因此刘某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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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这个需要具体分析。

二,您是否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能否提供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信息。比如说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发票等。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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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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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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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天杰地灵青岛人
推荐于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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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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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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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是一般的非药品食品类的,对象主要是一般产品,即指经过制造、加工,用于销售的除法定其它特定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金额2万的话一般不会触及到刑法,也就是不会坐牢。假如是药品适用于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74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揣伐编和妆古表汰勃咯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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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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