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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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合肥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应当赔付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具体的赔偿金额是依据赔偿标准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确定的,一般受损害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是肇事方请求赔偿以上的项目。

1、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4、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5、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6、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7、交通费:500-2000元

8、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20×60%=391184.4元

农村标准:11669.3×20×60%=140031.6元

9、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10、假肢费用:以假肢公司的建议,赔偿20年.

11、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60%

农村标准:8343.5×[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60%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18-实际年龄)÷2]×60%

农村标准:[8343.5×(18-实际年龄)÷2]×60%

12、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

二、事故救援急救方法是什么?

1、向旁人请求支援。无法自行处理时,一定要向旁人求救。及时联络救护。另外无论多大的车祸都需要报警。确保伤者安全。

原则上尽量不要移动伤者。但若出事地点太危险,则找人帮忙,小心地将伤者搬移至安全场所。

防止引发其他车祸。利用三角板警示标志提醒后方来车。

2、车祸时可能引起各种程度不一的伤害。最重要的是要沉着应对。首先要检查的是意识及呼吸、脉搏的有无。千万不要扭曲伤者身体,因为车祸时常伤及颈部骨头及神经,扭曲伤者身体更是致命的动作。

除了检视意识、呼吸、脉搏外,更重要的是检查有没有大出血。

血液自伤口大量喷出的动脉性出血或滴滴嗒嗒大量流出的静脉性出血,都可能造成生命危险。

此时需尽速进行止血。要用干净的手帕压住伤口,利用直接压迫法来防止大出血。大出血时很容易引起休克,所以必须施行休克救护。

若为意识清醒、未有大出血的轻伤,只要在救护车抵达前,依伤势来进行救护即可。

3、车祸时,无论伤势多么轻微,即使看来毫发无伤,也一定要接受医师诊治。

车祸时若未接受医师仔细的诊治,可能引起令人意想不到的后遗症。到时不仅是受害者,在肇事者来说也可能带来金钱或精神上的损害。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就受到的损伤向保险公司或者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索赔,如果双方就赔偿的金额或者是赔偿项目无法达成约定的,受损害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的事故情节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以及赔偿数额。

不同车祸的类型以及责任的主体,此时是有不同项目的赔偿的标准的,但是赔偿的金额是需要以及医疗以及鉴定的发票为主,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及时的处理,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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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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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有个亲戚在合肥,上班路上出了车祸,送到医院,重伤,报警后抓到了肇事者,现在在积极要求赔偿经过鉴定是五级伤残,想问一下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怎么陪?
[律师回复] 合肥车祸赔偿标准五级伤残赔偿95万以上(不含医疗费),现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以下详细赔偿计算方法,如有疑问,请致电李律师服务热线13655693648。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申请司法鉴定所评估。
3、营养费: 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4、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5、护理费(2017年6月1日更新):122元/天
交通事故三级到五级伤残是十分严重的伤势,日后需要护理依赖,一般残疾护理级别经司法鉴定是大部分生活护理,生活护理费116元/天×365天×20年×60%(法官酌定比例)
6、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7、 残疾赔偿金(201
7.
1.23更新):
城镇标准:29156元×20年×60%=349872元;
农村标准:11720元×20年×60%=14064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201
7.
2.24更新):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9606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农村标准:10287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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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抚慰金:五级残疾一般为30000元-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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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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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实在大学的时候认识的,他在在合肥,我也是决定和他结婚就定居在那了,结果上班的时候出了交通事故,想问问由关于合肥市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赔偿是怎么样的,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2019年合肥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在常州,一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55元每天计算,出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50元每天计算。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常州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我姐夫在合肥工作,就开车送人时候,把人给撞了,导致锁骨有些骨折,当情况稳定后,已经是十级伤残了,现在想要去谈赔偿的,合肥市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如何呢?
[律师回复]
1.道路交通事故两个十级伤残赔偿一般按12%赔偿比较合适。
2.存在2个伤残等级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3.“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
4.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
5.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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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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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合肥市肥东县劳务伤残九级要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职工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安徽省合肥市标准分别为:6个月和10个月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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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是根据交通事故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的。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有时候也是有标准的要求,对于伤情的鉴定也是有程序性的规定的,此时是要及时的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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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伤残鉴定9级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工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安徽省合肥市标准分别为:6个月和10个月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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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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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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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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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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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是一公司的货车司机,一个月前帮公司送货的时候出了车祸,在医院做了伤残鉴定,今天伤残鉴定下来了,合肥市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咋办,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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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伤残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合肥市道路交通伤残赔偿标准具体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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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您好,我叔叔最近因为在外面送外卖的,导致伤害事情的发生的,对于合肥市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还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请您给予相关的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六、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交通费:500-2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30192.9×20×10%=60385.8元农村标准:12245.6×20×10%=24491.2元九:鉴定费:依发票为准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父母抚养费:城镇标准:22171.9×[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10%农村标准:10043.2×[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10%小孩抚养费:城镇标准:[22171.9×(18-实际年龄)÷2]×10%农村标准:[10043.2×(18-实际年龄)÷2]×10%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5-11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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