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包括哪些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正常情形下按照保证期间执行,但如果保证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或者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同时届满的,则视为没有约定。
2、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对于一般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后,只要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据此抗辩,但保证期间与一般合同诉讼时效不同。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问题。
4、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民法典施行后只有特定的四种情况下可以追偿,其余不能追偿,具体如下:
1、如果有约定追偿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2、如果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如果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4、如果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5、以上情况外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关于“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包括哪些”的问题,上文中已经进行了充分介绍。债务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对于债权人来讲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还可以向担保人追偿。要是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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