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需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
(2)集资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实施的;
(3)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主观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集资诈骗罪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
2.行为人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如以“共同投资”为幌子,或者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得数倍于同期存款收益为诱饵等。
诈骗分子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实都是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而自愿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非法集资者。
这里所谓集资只是一个手段,骗取公众资金才是最终目的。“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向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而不是针对少数特定个人的资金,这是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3.集资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也有较大区别,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上述文章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