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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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物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物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

一、抵押物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无疑,其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天然孳息取得不涉及第三人,但法定孳息的取得,却依赖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应当偿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则义务人无法将孳息(如租金)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抵押

(一)可抵押财产应具备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应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

(二)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

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2.交通运输工具;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2.农村土地经营权;3.海域使用权。

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三)增加了“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登记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情况下,可以抵押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扩展至“农村土地”,在可以抵押财产里虽没有规定,但是在民法典342条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需满足三个条件: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法登记 取得权属证书。

三、抵押物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

1、抵押物不够还款,由债务人清偿剩余部分;

2、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一般来说是归抵押人所有的,当然存在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归属可能就不一样了。因此,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在抵押的时候,建议最好还是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如您还有更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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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谁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提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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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所有的孳息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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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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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孳息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权法对孳息归属是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我国物权法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更为变通。物权法因此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法对孳息归属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我国物权法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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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孳息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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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灭失谁来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不应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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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果树抵押给
B,抵押期间,
A仍可摘取树上的果实,但债务履行期满
A没有履行债务,致使果树被人民依法扣押的,摘取果实的权利就应由
B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
(2)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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