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到底哪个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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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专利纠纷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针对专利纠纷到底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专利纠纷到底哪个法院管辖

一、专利纠纷到底哪个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二、如何处理专利权纠纷?

1、协商。没经专利权人允许,实行其专利,即侵害其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2、要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当事人也能够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指的是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是地方人民政府开设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性的专利工作;统一性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到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是协商不成功的,专利权人或是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专利权纠纷处理的常见注意事项

1、专利权纠纷能够调解开展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要求,能够就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开展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专利管理部门的决定不认可,能够提起诉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能够责令侵权人解决终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认可的,能够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终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不论是人民法院或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均要求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关证据。专利法要求,相对于涉及到新产品生产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生产制造一样产品的单位或是个人理应给予其产品生产制造方法有别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以便于对是不是侵权作出判断,准确及时性地处理纠纷。

4、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能够依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一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乘以每一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通常依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相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能够依照销售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的损失或是侵权人获取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能够参照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是侵权人获取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能够参照或是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依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通常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出人民币50万元。

实践中,处理专利权纠纷的方法还是比较多的,就包含上文中提及的协商、调解、诉讼等等。关于应当挑选哪一种方法来处理,当事人能够依据实际的状况作出判断。至于,专利纠纷到底哪个法院管辖?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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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所以“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不动产纠纷适用专业管辖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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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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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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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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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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