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要怎么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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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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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程转包要怎么维护发包人的利益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程转包要怎么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一、工程转包要怎么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1、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提高承包人自身素质。针对建设工程中转包、分包仍然存在的实际情况,应当规范中小承包人的行为,理清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劳动素质和法律知识。以规范、法治灌输承包人的思想,从而达到行为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增强他们自身法律维权的意识。

2、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在转包、分包的建设工程中,作为最小承包单元的实际施工人维权一般都很难,因为他们不与发包方直接联系,一旦转包、分包环节的一个人不露面,遇到侵权就很难维权了。不过,这个问题已经得到重视,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可以他们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下一步就是要解决执行问题了。

3、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对于材料款和人员工资,大多垫付了很多。所以要切实保障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4、保障承包人索赔可得利益。因为发包方自身原因或者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承包人重大损失的,要保障承包人的可得利益索赔权,不能让他人或者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害,由承包人独自承担。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违法转包工程企业负责人要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招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对“工程转包要怎么维护发包人的利益”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上工程转包中维护发包人的利益的方式。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工程转包要怎么维护发包人的利益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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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程转包如何维护发包人的利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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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什么权利义务呢
[律师回复] <br/>1、房屋共有人的权力与义务<br/>房屋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br/>(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br/>(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br/>(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br/>房屋按份共有人负有以下义务:<br/>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其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br/>首先,应按其份额支付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修缮费、改良费等费用。<br/>其次,对共有房屋的处分,必须服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如果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处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多数共有人或占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因此而损害少数共有人或份额小的共有人的利益。<br/>2、房产共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br/>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个别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个别共同共有人采取欺骗甚至是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房产买卖中,不知情的第三人(购买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br/>3、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br/>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br/>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一)》第17条第<br/>(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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