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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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如何的

一、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方式

我国强制医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看护制度”,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根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建议,决定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根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实施的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传统实践操作中,这三种旧方式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且后两种方式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如何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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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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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医疗手续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
首先,精神状况作为影响主观状态认定的主要因素,应由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附加作出相应评估。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视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
最后,应由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基础上,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作出判断和认定。
强制医疗流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医疗流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
首先,精神状况作为影响主观状态认定的主要因素,应由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附加作出相应评估。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视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
最后,应由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基础上,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作出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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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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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首先,精神状况作为影响主观状态认定的主要因素,应由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附加作出相应评估。其次,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视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最后,应由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基础上,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作出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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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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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2、在侦查、起诉阶段,原则上,强制到案的措施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权限,公安、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决定适用,但利害关系人在事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强制候审的措施原则上属于法院的权力范围,只有法院才能以程序性裁判的方式命令适用。强制到案的措施包括留置、拘传、拘留、逮捕,强制候审的措施包括羁押、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已经被留置、拘传、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应当适用强制候审的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以前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做出裁定;但侦查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可依职权或者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适用取保候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安、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手段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现行犯罪,便于他们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又以将他们的“固有权力”限制在“强制到案”的范围以内,超出这个范围,则原则上必须事先获得司法授权,并且必须接受法院的事后审查,从而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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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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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二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既然是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对象就是无罪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他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必要的诉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这一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客观上讲,这些人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严重危险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身份排除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明确规定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把这些案件一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统筹解决,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应当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强制医疗的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二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既然是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对象就是无罪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他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必要的诉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这一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客观上讲,这些人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严重危险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身份排除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明确规定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把这些案件一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统筹解决,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应当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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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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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解除强制医疗的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第一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解除强制医疗需同时满足:被强制医疗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与不需继续治疗两个条件。这一标准看似简单,但主观意图明显、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实施起来难度大、效率低。
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即被强制医疗人无人身危险性是解除强制医疗的主要条件,而我国关于无人身危险性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如把握不准确,将极大可能造成被强制医疗人出院后再度制造危险或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
对于该程序解除主要依赖强制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精神病鉴定,然而,由于医疗机构性质的限制,其所出具的诊断报告通常仅包括病理、症状等,很难对被治疗人是否还具备人身危险性作出结论。此外,本身对精神疾病也缺乏专业性的认识,因此不论是诊断报告或是鉴定意见都无法给提供有利的决策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为准确判断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合议庭在作出决定前不仅要看评估报告,还应听取鉴定人、主治医生、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治疗后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更专业的决定。此后,还应要求被强制医疗人住所地的社区等组织进行观察,一定时间内,按期对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进行报告。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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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流程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谁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人民,强制医疗决定机关是,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决定,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决定,这就难免会发生错误关押。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关: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从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 我国先前实行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制度都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文明。 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 没有规定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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