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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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有什么

一、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有什么

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井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

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

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对于判断医疗事故的情况是有一定的方法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有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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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法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提出诉讼申请,由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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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患者的家属有权要求责任医院进行赔偿,那么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呢?由于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纠纷,那么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处理途径, 首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有卫生局参与的调解即行政调解,这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这种解决方法借助的努力来促成医疗事故赔偿的确定,一是第三者的参与协调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二是卫生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解决,其优势较为明显。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解决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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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如何解决医疗纠纷
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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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土地纠纷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起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 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三十七条。该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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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类型有哪些,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自由罚 这为行政处罚主要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例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处罚手段。人身自由罚只通适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没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专利权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础。因此,以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二、行为能力罚 行为能力罚是指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这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比较普遍而且量比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给予财产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罚。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 四、申诫罚 申诫罚是行政下罚中最轻的一个,是以违法行为人名誉、声誉权利造成损害为处罚标的方式,也可以称为精神罚,这类处罚如警告。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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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能够仲裁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能够仲裁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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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出现医疗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出现医疗纠纷怎样处理
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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