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用益物权人是不动产权利人之一,所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可以设立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而用益物权人也是不动产权利人之一,所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可以设立地役权,设立时可以签订地役权合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不能设立地役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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