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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时间是从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以后开始计算的,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有问题的,会退回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肯定要重新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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